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6〕9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活力,塑造静安文化品牌,全面推进静安文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管理部门)
静安区文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决定受资助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静安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根据本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注重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透明,并引入第三方审计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面向全市,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备专业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申报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经费,其中在静安区注册或备案的法人及组织优先,文化组织和机构优先,民办非企业组织优先。主要支持面向社会特别是基层社区的公益性项目,或委托社会单位举办的符合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的文化项目。产业性项目一般不予支持,注重申报主体是否已经从事过类似的申报项目、申报主体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水平、发动使用社会资源的专业能力等。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指南)
静安区文化局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指南发布在静安区文化局网站、微信平台和区内的纸质媒体。区i考虑在国际、国家和上海市级的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艺术区区文化局根据文化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项目内容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静安区文化局进行项目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应是在本年度能实施完成的。
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
静安区文化局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申报材料开展项目预审,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单位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受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确定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审定。
第八条 (项目公示)
评审结果将通过静安区文化局网站、微信平台和区内的纸质媒体向社会公示。对获得受资助的项目,静安区文化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静安区文化局按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启动后拨付60%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40%资金。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静安区文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对所有资助项目均由静安区文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静安区文化局建立文化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静安区文化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跟踪、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后续资金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已获得其他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暂停该申报主体资格1年。对前一年未完成验收或验收不予通过的项目,第二年将不再给予申报评审资格。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静安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静安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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