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聚焦打响“科创绣带”品牌,强化“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大园”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先进生产要素向科创街区集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依法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方式
(一)强化创新策源能力
1.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战略合作等为牵引,全力推进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以及优质国际科技组织(含分支机构)集聚发展,给予空间保障、日常运营、人才服务等支持。对区域生态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带动作用的,经分类认定,给予奖励支持。
2.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新建、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支持,国家级认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市级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推动产业链融通创新。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企业牵头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根据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效,经综合评估,分阶段给予最高 3000 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依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赋能行业发展,根据建设投入和研发需求,经评审,分阶段给予最高 3000 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增强成果转化效能
4.搭建成果转化公共平台。支持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等建设,加速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根据运营情况、转化情况、技术创新等方面需求,经分类认定,给予最高 3000 万元的经费支持。
5.鼓励科技成果开发利用。鼓励科技企业主动对接高校院所,联合开发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持海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运营情况、转化情况、技术创新等需求,经评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启动经费。鼓励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对其中可落地转化、新设或引进企业的高质量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 500 万的经费支持。
6.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成果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方面开展合作,经分类认定,可给予院地合作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三)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7.完善人才服务机制。聚焦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关键环节,给予全生命周期支持,积极打造高水平人
才高地。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在学术引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建设,对设定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创新主体,经评审,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
8.打造高品质科创街区。重点支持科创街区改善软硬件环境,提高配套水平和服务能级,打造适宜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的科创街区。对开展高水平基础设施、空间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升级改造的主体,根据产业集聚情况,经分类认定,可分阶段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经费支持。
9.提升科技创新文化软实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优质国际科技组织,设立新的机构,经评价,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题活动或参加国际重大会议、展览展示和成果发布、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评价,给予一定支持。
三、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徐汇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规定的经区政府批准、经综合评估、经评审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客观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 2025 年 2 月 24 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本意见实施前享受原政策的,按徐汇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来源:上海徐汇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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