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的决策部署,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5号)、《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等文件,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升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较好发展质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职责分工)
杨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政策绩效管理。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支持标准)
(一)支持投资落地。对符合杨浦区“1+2+3+4”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设(引进)或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年新增实到外资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经认定,可给予一定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总部集聚。大力引进培育外资总部企业,对杨浦区外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可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支持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区域创新发展,对杨浦区外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或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上海杨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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