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国办发〔2024〕3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嘉定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适用于在嘉定区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创新研发。
1、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进行转化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其中第1类药品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第2类药品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并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第1类药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第2类药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取得批件的兽药,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对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首仿最高100万元,其他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取得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产业化,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对进入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40%、2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4、对新取得注册证的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项目落地。
5、支持引进具有引领和带动性作用的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类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6、支持设立总部和研发中心,对设立总部,加速上下游产业链集聚的,根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对设立的研发中心,按照项目设立后两年创新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扩大规模。
7、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于自主研发,并获得美国FDA、欧洲EMA、欧盟CE、世卫WHO等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的药品和二、三类医疗器械,按照不超过注册或认证服务费的2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8、鼓励委托生产,对生产企业承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活动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按照不超过首次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受托方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9、鼓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化国际化高端论坛、会议等活动,对组织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平台建设。
10、加快引进培育优质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概念验证中心、GMP共性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药物筛选、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孵化转化、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等产业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11、对已建成运营的平台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于提供无偿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购买平台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五)强化金融支持。
12、对生物医药企业新建项目、开展创新研发业务、购买知识产权、并购国内外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等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最高贴息额100万元/年,连续支持三年。
(六)支持AI赋能。
13、聚焦基础研究、创新药械研发、医疗服务等领域,支持生物医药大模型研发和场景应用,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七)支持绿色发展。
14、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中小企业,按照危废、医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为三年。
三、附则
1、本政策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政策中所有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镇其他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3、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产业带动和提升作用、自主创新、社会诚信、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对企业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4、本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来源:上海嘉定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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