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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24-2029

发布时间:2024-11-2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4

松发改字〔2024〕227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服务型经济在松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的松江区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支持资金,由区级和镇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三条(支持对象)

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事服务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第四条(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建设和发展,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具体包括:

1.行业类支持:即针对服务业“补链强链”工作给予的专项财政支持。

2.投资类支持:即针对市、区两级服务业支持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支持。

第五条(管理推进部门)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投资类)、区统计局(行业类)等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其中,行业类支持采用书面材料审核方式,投资类采取组成评审小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六条(支持标准)

支持标准根据行业类、投资类具体支持范围分别进行确定。

(一)行业类支持

服务业“补链强链”支持。择优支持对松江区服务业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做出贡献,纳入或即将纳入松江规上服务业库,且上年度营业收入正向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

(1)新引进支持:新注册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统计入库,且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规模以上标准2倍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扶持仅限在松江区纳统两年内的企业申请。

在松江区经营2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从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统计入库,或未在松江区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松江区设立经营场所并纳统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稳增长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含6000万元,下同)、增长率20%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上、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增长率15%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增长率10%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本项支持的企业,支持额度低于20万元的,以“1万元”为支持标准最小单位。支持额度高于20万元的,以“5万元”为支持标准最小单位。

(二)投资类支持

1.市级服务业资金主导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之规定执行。

2.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申报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为评审小组最终核定的项目投资额。

(三)特别规定

1.获得投资类补贴并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参与松江区“投贷联动”“拨投结合”等原创、初创项目支持新模式,推动金融资源更好服务优质实体企业。

2.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之“行业类”“投资类”支持采用单一资金池管理方式,已获批投资类(含市级)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具备上述两类支持申请资格,支持项目通过验收或项目单位主动撤销项目满两年后(不含验收、撤销当年),资格限制取消。曾获行业类(补链强链)支持不满三年(含拨付当年)的企业,申请投资类(区级)支持的,获批支持金额需扣除已获行业类支持额度。

3.申请行业类支持,获批支持资金未达顶额的企业,达到未享受过的支持提档升级标准后,可以申请差额支持,达顶额的,不得再次申请。

4.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获得投资类支持的项目单位,需待项目通过验收或主动撤销满两年后(不含验收、撤销当年)方可再申报新的项目。由于项目验收不通过或不具备验收条件造成项目核销的项目单位,自项目核销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5.已获得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的项目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前再行申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须退还区级扶持资金。

第七条(支持方式)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公共功能等。

第八条(申报、受理)

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受理工作,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引导资金申报的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企业和各类组织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须通过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信息、填写《松江区产业专项补贴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业类”“投资类(区级)”支持均每年组织一次申报。

第九条(审核)

引导资金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组织审核,其中,“投资类”支持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

“行业类”补贴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投资类项目由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松江区服务业发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一条(项目事中监管)

投资类项目单位应每年度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区发改委负责推进具体项目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街镇(经开区)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审计局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

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投资类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区发改委同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科委、所委托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评审,重点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验收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可在整改期满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经两次验收不合格,区发改委将按照程序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四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或者由评审小组办公室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意见,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

引导资金项目评审,以及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引导资金资格。

(一)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

(二)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项目监管、验收过程中以欺骗、伪造、隐藏相关材料、账册等方式制造障碍,或已出现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却明确拒绝或长期漠视项目撤销要求。

第十七条(市级项目配套)

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信用和绩效管理)

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区发改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附则)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服务业行业,如物流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广告业、文化旅游影视业等;房地产开发(不含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各服务业细分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管行业、管企业、管项目原则,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对服务业企业的指导作用,合力提高服务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区经委、科委、文旅局、数据局、人社局、市场局、交通委、财政局、司法局、体育局可在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制订针对总部、物流、软信、科技、商务、检测、广告和专业服务业等所主管服务业行业的支持政策。共同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在松江区加快集聚、结构优化、能效升级。已享受其他委办局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本政策。

各街镇园区结合区域实际和自身服务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可参考市级、区级服务业相关政策和服务业重点发展方向,制定出台镇级相关服务业政策,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做大做强”,或为区级政策提供配套资金,完善政策阶梯性,助力全区服务业发展。

对已享受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支持并已落实区配套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已根据其他产业政策进行扶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9日。2021年发布的《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松发改字〔2021〕125号)及各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松江区此前颁布的服务业扶持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来源: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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