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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2026

发布时间:2024-10-30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87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在临港新片区发展专项资金总体框架下,设立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具体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安排,视临港新片区财力收支情况确定。

本管理办法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对于纳入国家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以及其他相关财政补贴计划需临港新片区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支持对象)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助力临港新片区显著提升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的高端研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共享平台、创新载体、智库机构等方面的相关企业或其他机构。支持对象原则上需符合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方向,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第六条(支持标准)

针对具体项目的扶持,施行“双参数”扶持限额管理:以项目的节能减排降碳量等环境效益为基准,结合项目的投资总额、社会效益等,给予一定比例、一定总额的财政扶持。具体领域的详细支持标准,以各主管处室制定的扶持办法为准。

第七条(责任分工)

由临港新片区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以下简称“低碳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一)低碳领导小组负责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第八条(预算安排) 

各主管部门应结合临港新片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临港新片区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的项目,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低碳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低碳领导小组根据新片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审议后,将下一年度新片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新片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片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各主管部门预算。

第九条(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资金申报

各主管部门根据新片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各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二)资金审核

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确定需求后自行进行审核,确定资金使用计划。

各主管部门将评审后确定的扶持项目清单向低碳领导小组提出支持资金计划使用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节能减排降碳量、总投资、扶持金额、扶持进度安排、跟踪检查及评估验收安排。

(三)拨付流程

低碳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办公(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低碳领导小组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开发主体。

第十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和办公(审计)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审计。各部门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和低碳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领域具体扶持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发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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