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引导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并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临港科技创新券”)是指使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支持资金,支持企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临港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分为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两大类,分别设定不同的支持上限,资助不同的对象。
第三条 临港科技创新券采取“事前审核备案,事后核实兑付,全年开放申请,集中兑付结算”的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申领、使用、兑付全流程采用数字化方式,临港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原则上为申领所在自然年份,过期自动作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是临港科技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研究制定临港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并审核、下达资金年度预算。
第五条 临港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开展。
第六条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临港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公示后,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政策支持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符合前沿产业导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创平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资源共享券支持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符合前沿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
的有关要求;二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尚未注册成立企业且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支持范围包括企业与团队开展与业务相匹配的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以及创新资源共享等创新服务。
第八条 融资辅导券支持对象主要为拟进入多层次资上海市场融资发展的科技型企业。支持范围包括企业上市或挂牌辅导等服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港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和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
(四)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获得上海市级、临港新片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临港科技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或者双方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
(六)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技术研发报告、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第四章 申领、使用及兑付
第十条 临港科技创新券申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团队,可登录临港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领临港科技创新券。
(二)资源共享券支持对象可按需多次申领,年度申领总额度按照支持对象能级设置:
1. 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等相关资质以及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2. 其余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3. 符合条件的团队,每个每年可申领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三)融资辅导券支持对象可按需多次申领,年度申领总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一条 临港科技创新券使用
临港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与科技服务机构达成一致后,需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技术服务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审,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 20 万元,需合同双方进行现场答辩。通过评审的,最高按照服务合同总金额 30%的比例给予临港科技创新券使用。
第十二条 临港科技创新券兑付
(一)科技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与合同相匹配的到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兑付。
(二)由管理机构初审、高科处复审,通过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联审会等专项报批程序后,确定临港科技创新券兑付名单。
(三)经审核确定的临港科技创新券兑付名单,由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四)临港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网上常年开放受理,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资金。
(五)科技服务机构每家每年兑付总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临港科技创新券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团队及临港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付临港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临港科技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临港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骗取临港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团队及临港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注销其临港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再给予临港科技创新券和政府各类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4〕47 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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