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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认定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5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发展,鼓励黄浦区企业创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关于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经信都〔2011〕282号〕、《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黄府发〔2014〕5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设计是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内容、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黄浦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新办”)、区文创办认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企业设计中心。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优势地位,设计成果在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区创新办(区文创办)负责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请“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已设立独立的企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业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3、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业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

4、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拥有设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设计从业人员至少30人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  申请“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业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3、以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企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具备较完善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的能力。

4、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拥有设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包括签约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设计从业人员至少30人(含签约设计师),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的企业申报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予以优先安排

1、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拥有自主品牌,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获得国内外重大设计成果奖项的企业。

4、拥有较多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  企业向区创新办(区文创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两年来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区创新办(区文创办)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择优确定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并将初审意见提供给黄浦区审核小组,按照《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批。

第十条  经过黄浦区认定的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将授予“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并授牌,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政策内容

第十一条  区创新办(区文创办)对已认定的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须填写《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区创新办(区文创办)对复核的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通过后,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2、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1、2、3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二条第5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报区创新办(区文创办)。

第十五条  对经黄浦区认定的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视情予以配套支持。奖励金额在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黄浦区认定的企业设计中心(设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资助、奖励资金在“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创新办(区文创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浦区认定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操作办法(试行)》(黄创新办〔2014〕5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黄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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