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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2024

发布时间:2024-08-0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72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1+3+X”文化影视科技产业布局,加快推动青浦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

  (一)经认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青浦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在本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额度

  第四条 支持影视企业发展

  (一)对在本区新设立或迁入的影视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1.购置扶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租房扶持:租赁场地2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租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可连续申报3年。

  3.开办费扶持:实缴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落地满一年后年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开办费用审计确认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扶持,发放方式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实施。

  (二)鼓励区内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所招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须在青浦区,所招企业入驻满一年,员工数量不低于20名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以上。

  1.一年内累计招商落地影视企业超过(含)10家,20家以下,按每家1万元给予扶持。

  2.一年内累计招商落地影视企业超过(含)20家,40家以下,超额部分按每家3万元给予扶持。

  3.一年内累计招商落地影视企业超过(含)40家,超额部分按每家5万元给予扶持。

  分级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影视新兴业态发展

  1.对入驻青浦的、年相关经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影视跨界融合企业,经评审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2.对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入驻青浦的影视产业新业态,按新业态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影视产业新业态范围包括:

  (1)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短视频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评选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

  (2)支持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支持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IP,开发游戏、音像、书籍、休闲旅游、演艺等衍生产品。

  (四)支持引进、培育影视产业机构

  对国内外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落户本区,并在区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五)依据青浦区支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对本区符合条件的在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第五条 支持重大影视项目建设

  (一)对实缴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企业大于50家(含),且每年使用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属于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影视数据中心、数字媒体特效研发中心、影视人才培训平台、影视服务机构、建设基于云计算架构的电影大数据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电影票务服务平台等,以及支持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平台投入使用后一年开始,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二)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扶持。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但经评审认定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市或本区文创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扶持)。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根据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

  (一)对曾在本区取景的电影、电视剧或纪录片(须在院线正式公映、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并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青浦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给予项目扶持,发放方式按照分档定额原则实施:

  1.拍摄不少于3处或在本区取景超过1/2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3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1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10万元的项目扶持。

  2.拍摄不少于5处或在本区取景超过1/10或出现可辨识的青浦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主要出品方2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支持重点影视IP版权引入和优秀剧本创作

  1.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的版权引入、创作,该版权获得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版权方80万元的扶持,同一部作品不重复扶持。

  2.对自主创作以青浦为主基调、反映青浦主题、宣传提升青浦城市形象、对发展青浦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并在主流媒体已发行上映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

  (三)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

  1.对以第一出品方制作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给予80万元的扶持,其中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40万元的扶持。

  2.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剧发行、放映许可证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根据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扶持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四)支持获奖影视作品

  1.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不含个人奖项的)、国内重大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项)的,按照国际200万元、国内100万元给予扶持,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2.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主竞赛单元类获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提名奖的,按照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给予扶持。

  3.上述获奖作品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扶持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扶持。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一次性发放20万元的扶持。

  (五)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的影视相关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国家、上海文化发展基金扶持的影视项目,参照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宣推及知识产权应用

  (一)获得公映的影视作品在本区进行后期制作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在本区发生的后期制作费用的40%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对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照参与比例大于等于50%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小于50%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三)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按展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应有利于推介青浦影视产业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展览规模达50000平方米(或1000个展位)以上;

  2.宣传会参与总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

  3.赛事活动等级为省市级及以上。

  (四)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区举行全国性首映、首发活动,按照首映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扶持,单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按经审计确定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扶持。

  (六)大力支持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衍生开发。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销售额累积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就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

  第八条 鼓励影视企业融资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介入评审方评定其综合贡献度,以此为依据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九条 鼓励优秀影视人才培育引进

  落实青浦区青峰人才政策和《青浦区文旅人才引培激励实施细则》,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扶持;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扶持范围的项目落实影视人才落户、租房扶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青峰”顶尖人才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程序给予针对性支持。

第三章 程序性安排

  第十条 操作流程

  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文旅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

  (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同时进行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纸质申报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网络申报登录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登录点击进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申请链接,在线填写及上传资料。

  (三)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四)评审。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

  (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六)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

  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认定不予扶持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同一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除落户扶持外,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

  (二)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三)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

  (四)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上海市青浦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

  (五)对全国著名影视企业或个人、影视院校、重点影视项目或经研究同意扶持的影视企业和作品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扶持。

  (六)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七)获支持的实体入驻影视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应配合区内达标入库。

  (八)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

  (九)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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