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上海市《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上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对接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及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促进区域商贸业生态良性循环,结合虹口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推进现代商贸业业态结构调整,优化完善主要商圈商贸环境,大力推进重大商业项目的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现代商贸业整体形象。
二、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设立在虹口,经区商务委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合法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良好的现代商贸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1.支持现代商贸企业集聚。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商贸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2.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商贸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商业)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和商业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可达300万元。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分三年拨付。
3.支持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4.支持现代商贸企业扩大贸易规模。对企业全年商品销售总额较上一年增长部分,经认定,每增长5亿元,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可达2000万元。
5.支持外资商贸企业提质增能。对外资商贸企业,经认定,按照新增实到外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二)促进商贸环境提升。
6.支持商贸载体建设。对主要商街(圈)整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物业整体运营商,以不分割产权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的,根据运营管理商的知名程度、商业面积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300万元的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
7.支持数字化商圈建设。对主要商街(圈)运用智能化终端技术设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商圈应用场景的,经认定,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8.支持商业网点建设。对主要商街(圈)存量商业网点实施升级、商业网点改造的投资建设单位;对在主要商街(圈)内建设集生活便利、商业展示、在线营促销、信息查询、数据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经认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9.支持优秀品牌首店发展。对商贸服务品牌在主要商街(圈)设立、改造旗舰店、形象店、体验店、免税店、进口商品国别店的,根据品牌知名度、店铺面积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10.支持特色活动举办。对有一定影响力、有效宣传推广虹口区商业形象的各类主题活动(新品首发、节庆集市、时尚创意等)在主要商街(圈)举办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补贴。
11.支持企业申请离境退税商店经营资质。对经税务局备案成为退税商店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商贸品牌发展。
12.支持提升品牌影响力。鼓励品牌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培育与建设引领性品牌,对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知晓度领先、对行业及消费导向影响度大的引领性品牌企业,经认定,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13.支持提升品牌价值。对老品牌企业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工匠教学基地”等,经认定,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14.支持企业申报荣誉称号。对新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商圈建设、业态创新、品牌推广等荣誉称号(如“特色商街”“引领性品牌榜单”“新品发布平台”)的运营方,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奖励。
(四)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
15.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网络交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平台经济建设。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首次超过25亿元、100亿元、500亿元;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首次超过75亿元、200亿元、1000亿元,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0亿元的,经认定,按不超过超额部分的1‰给予奖励。
17.支持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对成功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上海市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适销对路的外贸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外贸出口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出海优品”店铺,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出海优品”店铺补贴金额为1万元。
19.鼓励区内企业打造“6+365”平台(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平台),融入国家双循环战略发展。企业经市级认定为“6+365”平台或“上海市双循环示范企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五)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20.支持消费市场繁荣发展。对企业上年度实现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下简称“社零”)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社零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贸易规模。对企业上年度实现全年商品销售额(以下简称“商销”)超过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商销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20、21条政策企业当年不得重复享受。
22.支持企业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展品变为商品。在商圈或楼宇开设进口商品特色店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可达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3.推进全区贸易便利化,做好金融政策组合。
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支持区内企业AEO认证,对新通过的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企业风险研判、风险抵御能力,支持企业参与保险创新试点。为积极落实“稳外资”“稳外贸”“保市场主体”和“保产业供应链稳定”等举措,企业自行购买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内信用保险服务或配套服务贸易信用保险产品的实际保费支出,经认定,给予最高30%的扶持,最高可达10万元。
24.支持外贸企业提升贸易能级。支持航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上年度海关统计口径,对进出口贸易额较上一年增长部分,经认定,每增长5亿元,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经认定,每增长5亿元,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可达1000万元(此条与“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条款不重复享受)。
25.对境外关联公司在进博会场馆内参展的境内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26.支持商贸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商贸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按企业上年度年末为符合条件人员在本地实际缴纳社保的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给予就业岗位奖励。
(六)促进民生工程建设。
27.支持菜市场经营管理能级提升。对规划布局的新建、改建菜市场;按要求设置并符合标准的生鲜超市等相关服务企业,对必要的硬件建设、食品安全追溯、农残检测、安全生产等相关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与改造,经认定,给予总投资额的30%,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贴。
28.支持探索“菜篮子”发展新模式。对新建、改建智慧菜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总投资额的30%,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补贴。
29.支持新建、改建“早餐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市级早餐示范点,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区级早餐示范点,经认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早餐网点改造提升项目,创新早餐供给方式,增设网订柜取功能,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2万元的补贴。
30.支持设立“白领午餐”示范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可达5万元,最多连续三年的奖励。
31.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上海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补贴。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由各户管单位初审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再提交区商务委受理。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虹口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来源:上海虹口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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