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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细则》2024-2028

发布时间:2024-05-2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34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青浦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持续推动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 号)、《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青经规〔202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青浦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区经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街镇和区属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指标要求)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或者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000 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200 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 20 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含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上一年度有知识产权申请。

第五条(申报程序)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及所需材料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企业通过“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完成网上填报后,向所在街镇和区属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街镇和区属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及网络批转。

第六条(评审认定)

经街镇、区属公司初审通过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区经委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公示和颁证)

对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发文并颁发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八条(考核评价)

对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评价程序)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属街镇和区属公司递交书面评价材料。各街镇和区属公司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指标存在以下情况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评价年度的前两个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均未达到5000 万元;

(二)企业未达到指标要求中(二)~(五)项的要求。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撤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第(四)~(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二条(评价公示)

由区经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 万元、60 万元、150 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 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经认定、考核评价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资金,按照免申即享流程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日,原《青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细则》(青经发〔2019〕29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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