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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2024

发布时间:2024-03-05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657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推动服务型制造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深化价值链整合、加速创新力溢出、强化功能性支撑,加快构建优质高效、融合发展的服务型制造新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结合松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松江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由于“三高”受到重大处罚;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无未完成验收的同类型专项项目。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奖励。

2.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智能运维、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生产性金融等服务型制造示范模式领域开展产业融合创新;支持企业加大投资规模,持续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类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扶持奖励。

2.支持工业设计产品创新。对产品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专项奖、“上海设计100+”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设计能力提升。对企业开展以工业设计理念为引领,实现产品在外观造型、友好体验、品牌塑造、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和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平台建设,促进工业设计融合创新应用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投资总额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重点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给予100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六条(支持原则)

对经认定为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后再升格为市级或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或对经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后再经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情形,对升格企业奖励差额予以补足。

对于获得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工业设计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在建类项目时优先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松江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其中工业设计能力提升、服务型制造发展项目(以下简称投资类扶持),区经委初审通过后再行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单位,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投资类项目扶持立项后,由区经委与立项主体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合同内容。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认定类项目在审核通过后拨付扶持奖励;投资类项目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尾款。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类扶持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项目验收通过,拨付项目全部尾款;项目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项目尾款;项目验收不通过,不拨付尾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报请审核。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四)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五)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

(六)项目合同总额、投资总额发生调减20%以上。

项目发生变更,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变更最多一次,其中项目建设期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单位所在街镇(经开区)申报,由街镇(经开区)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

(三)项目在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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