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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关于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5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1〕1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0〕23 号)和《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沪人社外〔2020〕28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吸引集聚更多留学人员来奉创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南上海创业创新人才聚集新高地,助力奉贤新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 证)的海外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优秀海外人才。

本办法所指的“留创企业”、“留创孵化项目”和“一般企业”:

(一)留创企业是指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 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或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 30%以上。企业注册地需为奉贤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留创孵化项目是指以留学人员为核心成员至少 1 人,具备创业雏形,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所培育的优质创业项目。

(三)一般企业是指企业在管理、技术等岗位上的留学人员至少有 1 人,且注册地和经营地必须为奉贤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奉贤区设立“上海奉贤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扶持政策覆盖奉贤区全域,同时建立实体留创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由政府指导搭建,建成后给于运营主体 10 万元补贴。奉贤区各类园区、孵化器等载体(前提:载体必须是由市、区人社局认定的市级或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意建设孵化基地的,可向区人社局申请设立。区人社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挂牌满一年的孵化基地集中开展上年度工作成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 A 级、B 级、C 级(分别给予 20 万、15 万、10 万元资金扶持)。

第三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满 3 个月的留创孵化项目,在孵化基地注册并经营存续满 12 个月,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若创始人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再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

对变更注册地入驻孵化基地的留创企业正常经营存续满 12 个月,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入驻补贴,若创始人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再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入驻补贴。

本条规定的政策补贴,同一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同企业主体内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人才视为同一主体,不得再次享受本条规定政策补贴。

第四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留创企业(孵化项目)或一般企业中的留学人员,按学历区别给予每人每月 800 元至 1600 元的个人租房补贴,若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则给予每人每月 3000 元的租房补贴。每个留创企业(孵化项目)或一般企业租房补贴的人数每月不超过 8 人,补贴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本条规定的租房补贴为留学人员在奉贤区内租赁用于本人居住的租房补贴,与其他人才租房补贴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孵化项目)或一般企业给于房租(工位)补贴,每月最高补贴 750 元(孵化项目按每个工位每月 250 元的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 3 个工位),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政策叠加,但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房租总额。)

第六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或一般企业,在市、区两级就业、创业扶持的基础上,每吸纳及稳定上海市户籍人员就业 1 人(缴纳社保 12 个月以上),每 12 个月给予 0.5 万元就业补贴,如是留学人员则每 12 个月再叠加 0.5 万元,每次申请补贴人数不超过 8 人,补贴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

第七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留创企业创始人为“高层次留学人员”并符合“奉贤区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在原扶持标准上再叠加最高 50 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优质留创企业中的留学人员在申请科创、金融、文旅及专业服务业等专项奖励、扶持或补贴政策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九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留创企业在奉贤区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清本息后给于贷款利息补贴,贴息额最高8万元,同一留创企业享受一次。

第十条 对奉贤区优质留创企业中的留学人员在申报国家、市、区人才项目、人才评选,办理留学生落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新城人才新政、国内永居权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专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留创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对特别优秀杰出的留学人员给予区域专用落户额度的倾斜,赋予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直接落户上海。

第十一条 奉贤区符合条件的优质留创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先申报紧缺急需类“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对重点项目申报实施“直通车”制度,并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奉贤区留创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对全职进站的优秀海外博士后给予 5 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对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 证)的海外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优秀海外人才可参照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所涉扶持条款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社局审批,资金来源由区人才资金专项渠道列支。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追索补贴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名词解释:

高层次留学人员

上海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上海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来源:上海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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