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 号)、《临港新片区加快发展新兴金融业行动方案(2022-2025 年)》(沪自贸临管委〔2022〕93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集约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运用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临港新片区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重点产业是指符合临港新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产业。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位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且企业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含)以上且贷款发放满 6 个月。贷款原则上应用于企业在临港新片区内的产业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科技研发等经济活动。
第四条 贷款贴息根据贷款类别,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贷款在贴息补贴期间内未享受过临港新片区其他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按季度申领,由开发性或政策性银行、临港新片区内商业银行等贷款发放机构统一申报。贷款包括企业自 2019 年 8 月起提款的、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本外币贷款。
第六条 贷款发放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材料完整性负责。贷款发放机构应做好贷款的跟踪监管,确保贷款使用合规、正常偿还。
第七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贴息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和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2020〕198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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