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集聚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博士后科研人才,根据《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博士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操作细则》,现将2023年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站(入驻)资助
(一)资助对象
浦东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独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以下简称“基地入驻单位”)。
上述对象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二)资助内容
1、对新设立的独立站一次性给予60万元资助,设站单位应当在经批准成为独立站后的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2、对新设立的工作站分两次给予累计40万元资助。设站单位应当在成功设立工作站且招收首名博士后后申请资助资金的50%,累计招收3名博士后的次年申请剩余50%。
3、对新的基地入驻单位分两次给予累计20万元资助。基地入驻单位应当在至少有1名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资助资金的50%,累计有3名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满6个月的次年申请剩余50%。
4、对2024年4月底前完成向工作站过渡的现有工作分站。完成过渡并新招收1名博士后的,按照新设立工作站标准一次性予以资助。
5、设站(入驻)资助主要用于与博士后培育平台建设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场地费、设备费、博士后培养相关课题调研费用、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博士后管理人员招聘费用等。
(三)申报材料
1、独立站设站资助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设站(入驻)资助;
2)单位营业执照;
3)独立站设站证明文件。
2、工作站设站资助
首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设站(入驻)资助;
2)单位营业执照;
3)工作站设站证明文件;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二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设站(入驻)资助;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基地入驻单位资助
首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设站(入驻)资助;
2)单位营业执照;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博士后至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与基地入驻单位一致,在站研发型博士后除外);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设站(入驻)资助;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博士后至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与基地入驻单位一致,在站研发型博士后除外);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跟踪管理
1、跟踪管理对象:获得设站资助的新设立独立站、工作站,和获得入驻资助的新的基地入驻单位。
2、跟踪管理内容:设站(入驻)资助的专款专用情况。
3、跟踪管理时间:设站单位和基地入驻单位全额获得设站(入驻)资助的一年后。
4、材料要求:设站(入驻)资助经费结算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二、海外博士后引才奖励
(一)资助对象
新引进、推荐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博士进入独立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和基地入驻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上述博士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一般应为依法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经区级及以上登记备案的孵化载体。
博士后用人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二)资助内容
按照每人次1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引才主体每年度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博士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海外博士后进站从事科研工作满6个月后提出奖励申请,其中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经海外博士后用人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海外博士后出站时间。
每名海外博士后限由一个引才主体申请奖励,且应当为首次与博士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三)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海外博士后引才奖励;
2)单位营业执照;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博士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博士后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6)博士后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与用人单位一致);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第三方专业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孵化载体登记备案材料。
(四)跟踪管理
1、跟踪管理对象:获得海外博士后引才奖励的博士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
2、跟踪管理内容:海外博士后能稳定地在浦东开展项目研究。
3、跟踪管理时间:获得海外博士后引才奖励的6个月后。
4、材料要求:海外博士后进站以来至少12个月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
(一)资助对象
独立站、工作站和工作分站开展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以及基地入驻单位开展的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设站单位、基地入驻单位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二)资助内容
1、对独立站、工作站和工作分站开展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分两次给予每个项目累计6万元资助;如设站单位经认定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浦东新区重点产业,资助标准提高为每个项目10万元。设站单位应当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50%,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申请剩余50%。
2、对基地入驻单位开展的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资助;如基地入驻单位经认定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浦东新区重点产业,资助标准提高为每个项目6万元。基地入驻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3、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主要用于与项目科研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博士后管理费用、考核组织费用、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交流、专家咨询指导、资(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出版费、会议差旅费等。
(三)申报材料
1、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首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
二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3)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2、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
2)单位与流动站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5)单位营业执照。
(四)跟踪管理
1、跟踪管理对象:获得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的独立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博士后科研项目,以及基地入驻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
2、跟踪管理内容: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专款专用情况,以及项目获奖情况、成果转化数等科研项目开展情况。
3、跟踪管理时间: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出站后6个月内。
4、材料要求: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经费结算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四、博士后日常生活补贴
(一)资助对象
进入独立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和基地入驻单位全职从事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以及基地入驻单位的在站研发型博士后。设站单位、基地入驻单位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二)资助内容
1、对进入独立站、工作站、工作分站和基地入驻单位全职从事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日常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对获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博士学位的博士后,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0万元。
2、对基地入驻单位的在站研发型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日常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若超过1年不满2年,根据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报告时间为节点按月发放。
3、博士后日常生活补贴应当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内及项目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三)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日常生活补贴;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博士学位证书,海外博士另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博士后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与设站单位或基地入驻单位一致,基地入驻单位的在站研发型博士后除外)。
二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日常生活补贴;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3)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四)跟踪管理
1、跟踪管理对象:获得博士后日常生活补贴的博士后科研人才。
2、跟踪管理内容:博士后在站期间品德素质、工作业绩、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获得奖项和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博士后个人成长情况。
3、跟踪管理时间: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出站后6个月内。
4、材料要求:博士后科研创新项目期满跟踪表。
五、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
(一)资助对象
博士后出站留(来)浦东新区注册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2、出站博士后为首次在沪创业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持股不低于30%,且在本企业内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及以后,注册地、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出站博士后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二)资助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创业资助。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主要用于企业开办费用、办公场地租金、购置仪器设备、知识产权服务费用等。
(三)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
2、创业资助资金预算表;
3、单位营业执照;
4、银行投资款证明及公司章程;
5、博士后证书;海外博士后提供在海外进行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单位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6、近6个月企业税收证明;
7、企业员工近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社保缴纳单位须与用人单位一致);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跟踪管理
1、跟踪管理对象:获得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的博士后创办企业。
2、跟踪管理内容: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专款专用情况,工作业绩、团队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等企业运营发展情况。
3、跟踪管理时间:企业获得博士后出站创业资助的一年后。
4、材料要求:博士后创办企业运营情况表。
六、博士后出站就业资助
(一)资助对象
出站选择留(来)浦东新区工作,且首次择业与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博士后就业单位应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二)资助内容
1、对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分两次给予累计10万元资助。
2、博士后出站后取得上海市户籍,且在浦东新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申请首笔资助5万元,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4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申请第二笔资助5万元。
3、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台湾地区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的博士后,出站后在浦东新区用人单位连续依法纳税满12个月及以上,申请首笔资助5万元,连续依法纳税满24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资助5万元。
4、申请首笔资助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18个月,申请第二笔资助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6个月,由出站博士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博士后出站就业资助;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
3)博士后证书;海外博士后提供在海外进行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单位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单位营业执照;
5)劳动(聘用)合同;
6)连续12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与用人单位一致);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次申请
1)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博士后出站就业资助;
2)连续24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与用人单位一致);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跟踪管理
1、跟踪管理对象:获得就业资助的出站博士后。
2、跟踪管理内容:出站博士后个人成长情况,及在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情况。
3、跟踪管理时间:出站博士后申请第二笔就业资助时。
4、材料要求:博士后出站就业情况表。
七、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通过“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在线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全年受理,每年集中审批一次。集中审批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此日期前受理的资助申报于本年度内完成审批和发放,之后申报的,纳入下一年度审批范畴。
来源:上海浦东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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