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3、《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
2018年12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1、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2、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
3、创业组织在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内,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书面申请。
1、自2015年12月14日起,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对象。
2、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2019年5月1日后补贴标准计算中所使用的缴费基数,调整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3、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4、每个创业组织每个自然年度最高补贴2万元。
(一)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组织社会保险缴费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4、创业组织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审核
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创业组织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创业组织。
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于次月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来源::上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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