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创业组织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 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一)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区审核
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时间、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来源::上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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