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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促进)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9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619

为支持本市会展业恢复重振,着力稳预期提信心,推动本市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及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制定配套资金支持政策。

一、支持内容

1.2023年度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对象条件、方式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支持对象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举办单位。

申报主体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申报项目应为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2.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并在2023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4)党政机关举办展会及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会不在本次专项补贴范围内。 

3.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于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补贴。

其中,单个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16万元;展览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8万元;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

(资金补贴比例及补贴上限将根据申报情况浮动调整。)

4.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21、2022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近24个月的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

(5)展会项目场地租赁费用银行支出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租赁发票等。(查看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属于联合举办的,应由实际支付场租的一方进行申报,需提供各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存在多方均有支付的情况,各自申报,按比例给予资金补贴。 

(二)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

1.支持对象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申报项目应为经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会。且于2023年首次引进在沪举办。

2.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2023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4)党政机关举办展会及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会不在本次专项补贴范围内。 

3.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21、2022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近24个月的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

(5)展会项目经权威机构认证的相关材料。

(6)属于联合举办的,应提供多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 

三、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骑缝公章。其中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四、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展览项目完成时间分批将申报材料送到指定地点,逾期不再受理。(为确保申报现场秩序,请各企业配合实施分批报送材料,提前通过电子邮件预约并确认具体报送日期。)

第一批:项目于1月-8月完成的,请于9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报送材料。

第二批:项目于9月-12月完成的,请于10月7日至14日期间申报。

2.市商务委组织项目审核,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要求申报企业提交补充资料。通过审核,且网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至申报单位。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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