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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2019-2021)

发布时间:2019-03-1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604

普金融办规范﹝2019﹞1号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符合本区金融产业导向,经认定的金融服务业企业、金融功能性机构和其他企业。

二、扶持方式

(一)推进金融产业集聚

1、鼓励金融服务业企业落户

(1)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及在双方认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3)对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信托服务、消费金融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4)对新引进的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平台,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科技手段实现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企业,经认定,参照其核心业务所属金融业态,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5)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业总部型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和在所属行业的排名,可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在普陀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资助,年度不超过50万元,以三年为限。

2、鼓励金融功能性机构落户

(1)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资助,年度不超过30万元,以三年为限。

3、加大金融产业扶持力度

(1)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投资收益和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营运资助,投资企业(项目)效益较好并于两年内完成退出的,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2)根据新引进的重点投资基金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每年可最高给予不超过60%的资助。

(二)支持创新融资服务方式

1、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或其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对企业在“新三板”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N板)挂牌交易的,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对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的,可按发行费用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三)促进各类产权并购交易

1、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服务业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及科技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区外金融类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或资助。

2、鼓励区内金融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并培育上市,或投资引进上市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营造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1、发挥研究机构等金融智库作用,深化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理论研究,按照课题级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鼓励在区内举办与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产业相关的高端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科技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金融专项奖,在综合考虑创新性、项目研发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奖励本区创新金融、大数据及软件服务、区块链、移动支付、保险科技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经营不低于三年,若三年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级各类政策从高不重迭计算。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普金融办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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