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金融办规范〔2019〕2号
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推动融资租赁机构、资产和人才集聚,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32 号)、《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和本市融资租赁业财政扶持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业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扶持方式
1、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及市相关部门认定,给予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开办扶持,分三年拨付。
2、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在普陀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资助,年度不超过50万元,以三年为限。
3、对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至900万元的增资资助。
4、对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度和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具体按照《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5、对融资租赁企业,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奖励。按企业规模和在行业中的地位,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具体按照《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6、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规模的1%比例给予资助;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资助。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重组。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且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或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经营不低于三年,若三年内迁出的,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级各类政策从高不重迭计算。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普陀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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