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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3+5+X”产业政策体系

发布时间:2018-02-1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807

一、普惠政策

1、《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普投资规范﹝2018﹞1号)

2、《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普科委规范﹝2018﹞1号)

3、《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
    (普人社规范〔2018〕2号)

二、产业政策

1、《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
    (普金融办规范﹝2018﹞1号)

2、《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普文规范发﹝2018﹞1号)

3、《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
    (普发改规范﹝2018﹞1号)

4、《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委规范﹝2018﹞2号)

5、《普陀区加快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委规范﹝2018﹞3号)

三、专项政策

1、《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
    (普发改规范﹝2018﹞2号)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普投资规范﹝2018﹞1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

(二)在服务入驻企业方面表现突出的重点楼宇和园区。

(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企业。

(四)在引进导向型企业中有重要作用的机构。

(五)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国家、上海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市新认定的总部型机构以及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落户的功能性机构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在本区举办与区域产业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介会,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定支持;自认定后,年营业收入超过6亿元、其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楼宇(园区)经济发展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楼宇(园区),根据其服务注册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一定的补贴。

2、对当年新增“亿元楼”,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

1、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轮营运补贴,周期三年。

2、完成上述第一轮扶持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和同比持续增长情况,可给予第二轮营运补贴,周期两年。

3、对存量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或同比增长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4、对不占用资源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及同比持续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5、开发本区资源的房地产、普通餐饮(除连锁餐饮总部外)等企业不享受上述补贴。

(四)支持机构引进导向型企业

对积极引进导向型企业的相关机构,经认定的,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负责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商务〔2014〕3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普科委规范﹝2018﹞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科技产业导向、科技创新水平高、市场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应用研究中心等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3、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科技人才建设

按照《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三)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1、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具有高成长性且区域经济贡献较大的,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有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获得国家规划内重点软件企业、上海市软件服务外包十强企业等称号的重点企业,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软件四名”等由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信息产业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企业,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4、对获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基(资)金项目的,获得市级的产学研、信息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可最高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经信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市科委、经信委“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5、对成立三年以内,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具有优秀创业团队,获得区重点地区推荐或社会风险投资的初创企业,经评审为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5-10万元补贴。

6、对获得市经信委立项确定的上海市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题、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等),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7、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会计、法律、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按规定使用后予以兑现。

(四)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经国家、上海市认定为科技类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评定为国家、上海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行业领军企业和龙头创投公司在本区建设属于区内重点支持领域的众创空间且经国家、市评定的,可最高追加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众创空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五)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获得受理或授权的,每件给予一定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或国外专利并获批的,每件也给予一定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可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六)品牌及商标奖励

1、对首次获“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获“上海名牌”称号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对首次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商标首次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件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七)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实施部门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区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

(普人社规范〔2018〕2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国家战略和上海部署,全力推进区域创新发展,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普陀“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区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二、扶持范围

扶持对象所在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企业。

三、扶持办法

(一)强化市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

按上一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企业人才(团队)奖励。

1、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2、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3、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1)给予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4、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

(1)给予对企业1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期限2年。

5、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3-48万元的奖励。

6、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二)实施高精尖导向的人才引进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全球广泛吸纳人才,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精尖”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须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并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

1、引进和培育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和培育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进和培育上海“千人计划”人选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完善区域发展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探索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开发模式,造就一支具有区域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技功臣的人才,按国家或市级奖励给予40%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人才给予30%资金匹配。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新组建国家级实验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助;对企业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

4、获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配套资助;市级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给予5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00%资金匹配。

(四)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服务体系

为激励各层次人才立足普陀发展,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人才医疗、子女教育需求,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

1、积极推荐区域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人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及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在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户籍、人才引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一站式、便捷性、针对性的服务。

3、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深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区投促分中心人才服务工作站、重点企业HR沙龙等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能。

4、根据区内教育资源总体情况,为人才子女提供相关入学、转学政策的指导,开辟绿色通道。

5、提高人才医疗服务水平,发放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障。

四、附则

1、用人单位应对享受政策的人才加强管理。区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绩效评估,并会同审计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2、扶持对象享受我区相关政策时,先享受人才政策后享受产业政策,且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3、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教育局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管管理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

(普金融办规范﹝2018﹞1号)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在现有上海并购金融集聚区基础上,着力建设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根据《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金融产业导向,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准入标准的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企业(机构)、并购金融机构和功能性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一)搭建金融产业功能平台

1、对新构建或引进的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功能平台,按照机构级别和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二)加大金融产业扶持力度

1、对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财务公司、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实收资本及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拨付。

2、对在本区设立的科技金融公司,经认定对上海科技金融产业园建设有重大支撑作用,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拨付。

3、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及在双方认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域经济贡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根据投资收益和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营运补贴,投资企业(项目)效益较好并于两年内完成退出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4、积极引进大型知名品牌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规模达到认定标准,或为产业集聚作出贡献的,可提供区内办公用房租赁等便利,连续三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房租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根据新引进的重点投资基金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连续三年每年可最高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

(三)支持创新融资服务方式

1、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且纳入“沪港通”、“深港通”试点范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对企业在“新三板”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N板)挂牌交易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

2、对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的,可按发行费用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加快发展金融租赁业。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1%比例给予补贴;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补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推动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参与设立以科技金融、智能制造等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专项子基金,积极寻求与本市大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合作,为辖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促进各类产权并购交易

1、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及科技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区外金融类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

2、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并培育上市,或投资引进上市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五)营造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1、发挥研究机构等金融智库作用,深化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理论研究,按照课题级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鼓励在区内举办与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产业相关的高端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鼓励科技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金融专项奖,在综合考虑创新性、项目研发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奖励本区创新金融、大数据及软件服务、区块链、移动支付、保险科技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金融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普财〔2016〕3号)、《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普财〔2016〕5号)、《普陀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普财〔2016〕6号)、《普陀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办法》(普财〔2016〕7号)、《“上海普陀并购金融集聚区”政策扶持办法》(普财〔2016〕8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金融办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普文规范发﹝2018﹞1号)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设立“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文化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园区,及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3版)内的产业项目。

(二)重点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三)支持能够促进本区文化产业集聚、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活动。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

1、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申报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经评审认定的,可按项目总投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影视领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若同时符合《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的,从高不重复享受。

2、对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较大的互联网影视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信息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3、对设立影视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设立互联网影视“名人工作室”,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对国内外互联网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落户在本区,经认定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5、对举办互联网影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的,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企业引进国内外影视行业先进技术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7、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其影视作品公映的,根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经认定给予每集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权威影视节主要奖项以及在电视频道、互联网上引起巨大正面社会反响的(包括在互联网影视平台点击量达到当年同类作品全国前十位的)原创影视作品,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影视企业投资的作品,按照其投资比例实现的国内票房以及互联网、电视台版权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 亿元以上,经认定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8、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或第一发行人,其影视作品(或企业自身)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在国内外建立发行网络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国家、市级影视发行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

9、对经评选获互联网影视产业新技术奖的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进行后期制作并获得重要技术奖项的影视作品,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互联网影视相关衍生品的研发、设计等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对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的互联网影视衍生产品,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

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化局(文创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文化局(文创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普陀区文化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

(普发改规范﹝20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专业服务业,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更好服务“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专业服务业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标准化服务业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和机构。

(二)法律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推进

1、对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标准化领域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经认定为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组织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区内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示范项目评选,对获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

6、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7、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享受以上第3、4、5款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品牌律师事务所,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对区域经济贡献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结合服务区域发展的情况,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2、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创新效应的法律服务功能平台,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3、对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建设、旧区改造、重大项目论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评国家级、市级荣誉或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匹配扶持。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业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实施部门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发改规范〔2017〕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普陀区司法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委规范﹝2018﹞2号)

为积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及机器人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加快推动普陀区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支持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关于上海加快发展和应用机器人促进产业转型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沪经信装〔2014〕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机器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内首台(套)机器人、控制软件系统的,可按首台(套)销售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的首台(套)政策支持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经认定的机器人技术研发项目,可按投资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4、对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人才实训基地,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或一定补贴。

5、对租用区内场地建设机器人展览展示体验中心,经认定的,可按房租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对新引进和培育的机器人领域的行业组织,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对举办(或承办)、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经认定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补贴。

8、对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集聚度超过70%的园区,被认定为国家、市、区产业园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200万、100万的补贴。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科委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关于加快推进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普科委〔2016〕39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委规范﹝2018﹞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9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引进和培育网络游戏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加快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在普陀区形成集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网络游戏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网络游戏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根据其对区域的经济贡献度,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的网络游戏技术研发项目,可按投资额30%以内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3、对新引进的网络游戏企业,且具有ICP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视听许可证等对企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行业资质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游戏版号、经文化部备案且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投入运营的经认定的网络游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举办(或承办)、引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的企业和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5、对租用区内场地建设网络游戏相关展览展示体验中心的企业和机构,经认定的,可按房租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对引进、设立和培育涵盖网络游戏产业在内的移动互联网行业组织,支持打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汇聚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对具有一定规模且网络游戏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的园区,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科委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文化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

(普发改规范﹝2018﹞2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各类企业、机构、相关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开展各类低碳创建等,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1、鼓励产业节能,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开展节能产品研发并投放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完成上海市节能备案登记并取得良好经营成效的节能服务企业,经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建筑节能,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在我区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3、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补贴;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补贴。

5、鼓励低碳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6、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低碳社区建设、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污染减排项目补贴等节能减排降碳相关工作。

、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并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机管局等节能减排降碳各领域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发改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发改委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普发改委〔2016〕16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普陀区环保局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100%立项。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科创企业迁入即奖励,落实软件企业退税,签订高额返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大学生创业,0元注册,免费提供注册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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