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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5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1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宝山区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1应在宝山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请申报企业于4月30日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经宝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一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不含佐证材料),于5月5日前报送至注册地所在街镇园区、平台公司。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应备案待查,宝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请申报企业于4月30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经宝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一式二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不含佐证材料),于5月5日前报送至注册地所在街镇园区、平台公司。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应备案待查,区经委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街镇园区、平台公司应于5月8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表(加盖公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加盖公章)及专精特新企业申报表(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友谊支路175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街镇园区、平台公司应备案待查。(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相应邮箱)。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可参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简单更名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联系区经委企业服务科提出简单更名申请。

(三)已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请于4月27日前登陆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通过“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2年底有关数据。根据《暂行办法》,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来源: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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