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落实《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商自贸〔2022〕119号),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营运专项补贴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151.4平方公里范围内,以下简称“商务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2、经管委会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且申报上一年度贸易型总部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增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二)申请人才发展支持、信用保险与服务支持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商务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2、经管委会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
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贸易型总部可直接申报。
二、支持内容
(一)营运专项补贴
符合条件要求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可申报营运专项补贴,按照企业综合贡献度情况(包括年度营业收入/交易额、年度经济贡献等)予以补贴支持,最高补贴额度为3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入驻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年度经济贡献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直接给予3000万元人民币支持。
营运专项补贴一次性发放。对于符合商务区产业导向的重大贡献项目及重点支持企业,经管委会审定后,补贴标准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二)人才发展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要求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大力吸引专业性、国际化、创新型人才,对在商务区工作的企业高管人员、高级研发人员、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及其他经审定的企业核心人才,根据企业综合贡献度予以补贴支持,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人才专项补贴应专项用于人才发展事项。
(三)信用保险与服务支持
支持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支持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2、支持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国内及海外企业资信报告、海外提单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海外投资咨询服务和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咨询及培训等资信服务,降低企业费用成本。
3、为了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贸易融资,支持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并以此获得融资增信支持,降低企业利息成本。
对海外仓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贸易企业实行更大力度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清单
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总部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申请营运专项补贴及人才发展支持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3、申请人才发展支持的,除第2项外,还需提交人才申报名单(含姓名、户籍、学历学位、职务、社保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凭证等;
4、申请信用保险与服务支持的,需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资金申请表》;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保单)首页及保单明细表复印件或其他服务证明文件。
(4)银行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贸易型总部企业政策支持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按次序装订成册,将所有纸质材料提交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受理窗口。
四、申报程序
(一)办理流程
1、网上注册:申报单位需登录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上传项目申报材料。
2、初审材料递交: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指南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域(闵行、长宁、青浦、嘉定)主管部门(单位)初审。(信用保险与服务支持需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报送至所属区域)。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上传初审意见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并提交至管委会。初审不通过的项目,由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告知项目单位。
(二)审批程序
初审通过的项目,管委会依程序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后,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商务区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三)项目管理
1、绩效评估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补贴项目由四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跟踪监督,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2、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申报指南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管委会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享受市、区相关支持政策且支持内容与本申报指南相关补贴重复的,不再享受本申报指南明确的相关补贴。
(四)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虹桥商务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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