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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12

第一条(目的依据)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更加深入、更加广泛地参与松江G60科创走廊建设,支持外资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研发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区进行产业化,进一步推动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二)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2018年11月7日起,在本区注册及迁入本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四)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自2018年11月7日起,在本区注册及迁入本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3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以上,同时具有亚太区或全球研发地位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开办费资助不可叠加)

(二)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三年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三)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享受区级资助。

第八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11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第七条中第(一)款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第(二)、(三)款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分3次拨付,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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