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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发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加快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2号)、《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的若干政策》、《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规范操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文广局、发改委、经委、商旅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税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是我区文化产业资金使用的评审机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绩效评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广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

2.经国家、市、区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园区。

3.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本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建设项目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4、文化产业推介活动。

第六条(重点支持范围)

1、鼓励示范园区创建。被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国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国家或市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自筹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技术服务与展示、数字资源共享、情报信息发布、产权交易登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制作与发行。作品获准在省级以上多家电视台或院线首播(映),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的,可根据所获奖项类别、等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符合相关标准的数字化影院的新建和改造;支持影院参加省市级及以上电影节展映系列活动。对通过评审的影视项目,已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可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4、鼓励传统文化产业化开发。对富有松江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项目、特色文化品牌创建和推广、有助改善和提升松江文化软实力和品牌知名度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5、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对本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承松江优秀传统文化、讴歌松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生动实践等题材进行剧目创作并经营性演出的,可给予资金奖励。

6、鼓励新闻出版、印刷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经权威机构认定,对有助于提升技术能级、提高经济效益的绿色印刷工艺和材料开发,数字化产品开发和应用,可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实体书店与特色书店发展。

7、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本区文化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赛事活动等,可给予资金补贴,对获得突出成绩、赢得重要荣誉的,给予资金奖励。对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企业主办或承办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文化产业展会,文化企业参与艺术品交易场所的开发经营,可给予资金补贴。

8、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于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富有行业特色的文化企业,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可给予最长三年的房租补贴;对于注册并入驻在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从设立年度起,可给予最长三年的房租补贴。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奖励、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对获得国家、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文化企业及其项目,给予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按照国家或市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本区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程序)

1、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园区)。

3、街镇(园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请,负责程序性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可组织专家或项目评审组对企业、项目进行调研、评审。专家或项目评审组应当对申报项目进行客观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

经工作小组审核确定的支持项目,形成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款。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统一拨付到对应企业。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

工作小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申请企业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专项资金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府〔2012〕165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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