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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998

1.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扶持的主要对象是工商和税务管理关系在本区的、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区域内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集团,和产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3.本《实施细则》所述“扶持条件”是指申报政策扶持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有多项条件,没有特别说明则须同时具备。

4.本《实施细则》所述“提交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必须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5.本《实施细则》所述“受理时限”是指自政策受理申报日起至截止日的工作日数。

6.本《实施细则》所述“审定时限”是指自政策受理申报截止日起至立项文件签发日期止的工作日数。

7.本《实施细则》各项政策扶持的基本审批程序是:企事业等单位向各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组织审核;审核意见报区领导审定批准;区财政局向企业核拨扶持资金。

8.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本区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9.企业在享受本《实施细则》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优先享受国家、市政策,所有区级同类扶持政策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0.本《实施细则》中未提及或解释的内容,则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的具体规定执行。

1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 科技企业综合性扶持

本条实施细则由区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1.2.1引进重点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条款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经认定,对其租购办公生产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租购费用的30%,且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租房购房补贴

二、实施细则

1.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度租购办公场地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和必要装修费用等给予30%的补贴,总额不高于150万元, 认定后分三年拨付。

2.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度租购办公场地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和必要装修费用等给予20%的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认定后分三年拨付。

3.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度租购办公场地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和必要装修费用等给予10%的补贴,总额不高于50万元,认定后分三年拨付。

三、申报条件

1.企业补贴年度的税务关系在本区。

2.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4000万元。

3.对于新引进企业,自补贴年度起三年的企业销售收入、净资产总额或实缴税收承诺达到上款扶持条件的要求。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依政策受理申报通知(发布渠道:徐汇科技网)

3.受理时限:25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企业申报补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租购办公场地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和装修费用支出凭证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2.2引进重点企业-政策成本补贴

一、政策条款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经认定,对其租购办公生产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租购费用的30%,且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租房购房补贴。

二、实施细则

1.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对其在工商和税务管理关系迁转到本区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相关成本费用给予50%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对其在工商和税务管理关系迁转到本区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相关成本费用给予25%补贴,总额不高于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企业补贴年度的税务关系在本区。

2.企业近三年的企业销售收入、净资产总额或实缴税收同比递增。

3.企业在工商和税务管理关系迁转到本区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相关成本费用。

4.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4000万元。

5.企业自补贴年度起三年的企业销售收入、净资产总额或实缴税收承诺达到上款扶持条件的要求。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依政策受理申报通知(发布渠道:徐汇科技网)

3.受理时限:25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企业申报补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在工商和税务管理关系迁转到本区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相关成本费用的支出凭证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3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列入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补贴。其中,产业类和成果应用类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新类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按照不高于项目新增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总额、预期经济贡献、以往实际贡献为依据分档扶持,原则上扶持金额分别为200万、100万、50万。创新类项目按照投资总额、项目创新性并参考企业经济贡献为依据分档扶持,原则上扶持金额分别为100万、50万、30万。成果应用类项目按照投资总额、成果转化程度,参考企业经济贡献为依据,分档扶持,原则上扶持金额分别为200万、100万、50万、30万。具体评审要求和扶持额度按《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且项目落户于徐汇区。

2.项目如偏重于产业贡献,则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财报销售收入原则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近几年企业的成长性较好,申报项目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期在2年以内,且申报时已经进入投资期;项目如偏重于新模式、新技术的创新,则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报销售收入原则上须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期在2年以内,且近几年企业的成长性较好。

3.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项目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4.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

依徐汇科技网(http://kj.xh.sh.cn/xhkw/default.aspx)上的政策受理申报公告。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自受理公告起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近两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规划;

(5)项目银行贷款承诺书、自有资金证明材料等投资证明文件;

(6)项目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文件等。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产品的药证,医疗器械领域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7)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规划、土地、环评等证明文件;

(8)其他根据项目申报通知需要提供的附件。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 自受理截止日起,6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4.1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配套项目

-产业类、科技计划类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扶持的,经认定,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符合当年度配套项目范围的,经综合评定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予以匹配,其中,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落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若所配套的是联合项目,申报主体则必须是牵头单位。

2.配套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且符合区产业导向。

3.所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且扶持资金全部或部分已到账。

4.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依徐汇科技网(http://kj.xh.sh.cn/xhkw/default.aspx)上的政策受理申报公告。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自受理公告起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配套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合同》;

(4)国家或市专项资金到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根据项目申报通知需要提供的附件。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4.2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配套项目

-知识产权类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扶持的,经认定,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类项目的,经综合评定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予以匹配,其中,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落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若所配套的是联合项目,申报主体则必须是牵头单位。

2.配套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且符合区产业导向。

3.所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且扶持资金全部或部分已到账。

4.申报主体为在徐汇区办理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5.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必须有效。

6.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依徐汇科技网(http://kj.xh.sh.cn/xhkw/default.aspx)上的政策受理申报公告。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自受理公告起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配套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合同》;

(4)国家或市专项资金到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根据项目申报通知需要提供的附件。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4.3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配套项目

-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配套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扶持的,经认定,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对获得上海市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科委要求,给与最高1:1的综合配套扶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落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所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且扶持资金全部或部分已到账。

3.以上二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依徐汇科技网(http://kj.xh.sh.cn/xhkw/default.aspx)上的政策受理申报公告。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自受理公告起15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国家、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合同》;

(3)市小巨人(培育)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

(4)国家或市专项资金到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根据项目申报通知需要提供的附件。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4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4.4创新资金项目匹配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扶持的,经认定,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按照上海市科委的要求予以1:1比例的配套资助。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注册在徐汇区内;

2.申报单位须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财务和税务状况正常(非代征税企业);

3.项目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新项目立项。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按市科委进度安排

3.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1.4.5  使用公共研发平台补贴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扶持的,经认定,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项目单个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按市级财政补贴费用的1:1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当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注册并纳税徐汇的中小科技企业,且满足:

  1)从业人数1000人以下;

  2)上一年度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3)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2、企业共享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非关联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纳入补贴范围仪器设施清单与编号),为本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在本企业营业范围内。其中,企业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等活动不列入补贴范围。

3、实际发生的服务收费符合加盟仪器设施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示收费标准。

4、服务发票开具时间在规定的范围内。

5、补贴项目及金额须经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6、申报条件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依政策受理申报公告(发布渠道:徐汇科技网)

3.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服务合同复印件或服务明细表(包括科学仪器设施名称、每项项目的价格、样品数、费用总额以及服务发生时间,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4)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复审依市公共服务研发平台决定。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2.1鼓励构建产业集群和技术创新联盟

一、政策条款

对产业集群和联盟等开展院地合作项目、共性技术开发、专业人才培养、产业链合作、承办专业论坛和重大活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扶持,经认定,每个集群或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实施细则

1、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按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予以50%的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热点计划”的,按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市级产业促进中心等行业机构、经区政府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的产业集群和技术创新联盟等,予以不高于300万元的资助。

4、扶持内容为对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有推动作用的共性技术开发、专业人才培养、产业链合作、发展研究、承办专业论坛和重大活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申报条件

1.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促进中心、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

2.其他类型的产业集群和技术创新联盟需满足以下条件:

2.1产业集群或联盟需为以下目标至于而有序组织形成:(1)围绕产业关键技术共同建设专利池或专利联盟,并共同实施产业化;(2)对产业链进行整合,降低创新技术的产业化成本;(3)对产业资源实施高效集约的使用;(4)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创新结合的项目计划和重大活动。

2.2产业集群、联盟成员签订有长期合作协议;或项目计划有详细的组织方案。

2.3需经区政府相关产业部门予以认定。

2.4主要对集群和产业联盟开展共性技术开发、产业链合作、专业人才培养、承办专业论坛和重大活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扶持。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依政策受理申报通知(发布渠道:徐汇科技网)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产业集群或联盟合作协议

(2)产业集群或联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2.2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配套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

二、实施细则

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在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徐汇园和漕河泾园(徐汇)范围之内;

2.申报项目需符合当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和《徐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按照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

3.受理时限:按照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项目受理时限

4.提交材料:

(1)《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2)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按照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项目审定时限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2.3.1 科技园区目标考核奖励

一、政策条款

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科技产业园区,由区职能部门与园区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行业集聚度签订“一园一策”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细则

扶持对象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科技产业园区(或已投入运营园区的新增部分)。从园区获得区科委立项批复的后一年开始,由区科委每年度与园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产业集聚度、属地率、单位面积产出、单位面积税收等指标。下一年度根据考评结果,对达到目标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目标考核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和奖励对象在目标责任书中议定,原则上每个园区年度奖励金额不高于300万。对有突出贡献的园区运营主体,如需突破奖励上限,提交区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审定。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奖励的园区必须经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独立的企业服务管理机构;

2.申报奖励的园区必须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年度目标。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按照政策受理申报通知,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科技园区经认定的证明文件

(2)《“一园一策”目标责任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2.3.2 科技园区公共服务补贴

一、政策条款

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科技产业园区,由区职能部门与园区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行业集聚度签订“一园一策”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细则

对已投入运营的科技产业园区,根据其在增强服务能力、提供增值服务或引进重点企业、提升产业能级等方面的贡献,经考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年不高于30万元的公共服务补贴。

三、申报条件

1.申报补贴的园区必须经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独立的企业服务管理机构;

2.申报补贴的园区必须向园区内企业提供产业公共服务,按照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绩效给予补贴。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按照政策受理申报通知,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科技园区经认定的证明文件

(2)《科技园区公共服务补贴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科委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五、本条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2.4贴息贴费

一、政策条款

对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和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费补贴。

二、实施细则

按照《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5.1标准制定奖励

一、政策条款

对参与标准制定或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各类标准化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

二、实施细则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其所参与制定标准的层级和数量,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按其所参与制定标准的层级和数量,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条件

1.企业补贴年度的税务关系在本区。

2.国际标准需提供国标委或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3.国家标准需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理时间:依受理申报公告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注册法人登记证书。

(2)税务登记证。

(3)标准发布公告和标准文本,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并已取得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标准发布文件。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质监局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本条实施细则由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5.2 标准化示范项目奖励

一、政策条款

对参与标准制定或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各类标准化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

二、实施细则

对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按其项目承担的层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条件

开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并已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理时间:依受理申报公告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 提交材料:

(1)注册法人登记证书。

(2)税务登记证。

(3)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文件。

5.审核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质监局受理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6.审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五、本条实施细则由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6 企业上市扶持

一、政策条款:

对本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挂牌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二、实施细则:

参见《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办法(试行)》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申报材料:(1)基本文件:A、申请表;B、股份制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企业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目前包括“新三板”和“OTC”)。A、股份制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B、企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C、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B、企业挂牌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上市。A、企业完成改制后申请文件:相关券商向上海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B、企业完成辅导后申请文件:上海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辅导验收的有关凭证复印件;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C、企业上市后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D、境外上市企业需出具能够证明上市主体、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的审计报告。

(4)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3.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

一、政策条款

对新授权知识产权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重大专利项目产业化等相关工作有突出成果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专利池、专利托管、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二、实施细则

1、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件的补贴。

2、对发明专利第四年、第五年年费给予补贴。

3、对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件的补贴。

4、对实用新型专利第三年年费给予补贴。

5、对新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给予1000元/件的补贴。

6、对新授权的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给予1500元/件的补贴。

7、对申请获得美国.欧洲.俄罗斯和日本政府授权的专利技术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获得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专利技术,在进入国家阶段且具备获得授权可能性后,给予每件国际专利5万元的补贴。每家机构一年的补贴额度最高为10万元。

8、对申请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高于20万的补贴。

9、对申请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的,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高于20万元补贴。

10、对实施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的,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高于20万元补贴。

11、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工作的,给予不高于20万的补贴。

12、对申请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高于50万元补贴。

13、对申请建立专利池项目的,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高于50万元补贴。

14、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补贴的,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发生的前期评估、律师咨询费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机制、和宣传措施的相关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总额不高于20万元。

15、对申请专利托管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经综合评定后,给予不高于2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徐汇区办理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必须有效。

3.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资助。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受理时间:依政策受理申报通知

3.受理时限:25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必要件

(1)《知识产权创造资助表》

(2)企业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需提供件:

(1)对专利权:专利授权证书、受理通知书(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需企业盖章);

(3)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需企业盖章);

(4)对国际专利权:1申请补贴的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申请补贴的专利的请求书复印件;3由国内具有涉外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国际专利申请费.国内代理费的证明材料(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等);4申请补贴的专利在国内申请时的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5)对知识产权产业化:1《徐汇区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2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3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对知识产权、专利战略资助:1《徐汇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2已经有或拟制定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战略情况说明;3已经有或拟建立企业专利文献数据库情况说明;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7)对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资助:1《徐汇区企业知识产权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项目计划任务书》;2项目需求分析情况说明;3已经有或拟建立企业专利文献数据库情况说明;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8)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资助::1《徐汇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计划任务书》;2由国内具备相关贯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培训费、代理费的证明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5.审核流程:达到支持条件并经综合审定后扶持。

6.审定时限:2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受理量适当延长)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3.2.1孵化器公共服务补贴

一、政策条款

鼓励各类科技产业载体在成果孵化、提升产业能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企业的实际贡献,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二、实施细则

按照注册在本区的实际在孵企业数量,给予孵化器不高于0.3万元/户/年的公共服务补贴。原则上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金额不高于30万。

三、申报条件

1.孵化器必须经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2.孵化器有独立的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孵化器内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按照政策受理申报通知,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孵化器公共服务补贴申请表》

(2)在孵企业认定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5.审核流程:经综合审定后予以补贴。

6.审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3.2.2孵化器孵化能力补贴

一、政策条款

鼓励各类科技产业载体在成果孵化、提升产业能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企业的实际贡献,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二、实施细则

按照注册在本区的在孵企业规模,综合市、区两级对孵化器孵化服务的考核评价结果,经认定,给予孵化器一定的孵化能力补贴。每年度根据市科技创业中心对孵化器的考核结果进行补贴,按照各孵化器实际出租给在孵企业的面积,评定结果为A级的按不高于0.3元/平方米/天给予补贴;评定结果为B级的按不高于0.2元/平方米/天给予补贴;评定结果为C级的按不高于0.1元/平方米/天给予补贴。

三、申报条件

1.孵化器必须经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2.在孵企业须在孵化器中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按照政策受理申报通知,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孵化器孵化能力补贴申请表》

(2)在孵企业认定文件

(3)在孵企业租房协议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5.审核流程:经综合审定后予以补贴。

6.审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3.2.3 孵化绩效奖励和加速能力补贴

一、政策条款

鼓励各类科技产业载体在成果孵化、提升产业能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企业的实际贡献,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二、实施细则

对孵化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区的,根据孵化毕业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情况,经认定,给予原孵化器每年不高于50万元的孵化绩效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对加速器接收孵化毕业企业发展的,按照接收孵化毕业企业的实际规模,经认定,给予加速器不高于0.2元/平方米/天的加速能力补贴。

三、申报条件

1.孵化毕业企业必须获得“上海市孵化企业毕业证书”;

2.孵化毕业企业必须落户在徐汇;

3.接收孵化毕业企业的加速器必须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受理部门:徐汇区科委

2.受理时间:按照政策受理申报通知,每年受理一次

3.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提交材料:

(1)《孵化绩效奖励申请表》、《加速能力补贴申请表》

(2)孵化毕业企业证明

(3)孵化毕业企业于政策享受年度获得的各类重大立项及荣誉证明

(4)加速器接收孵化毕业企业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5.审核流程:经综合审定后予以奖励或补贴。

6.审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本实施细则由徐汇区科委负责解释。
 

3.3人才资助政策

一、政策条款

对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高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管理团队等的相关政策,按照《徐汇区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徐委【2012】19号)执行

二、实施细则

按照《徐汇区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徐委【2012】19号)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徐汇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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