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商务〔2020〕2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虹口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虹口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2号),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对象为工商税务均注册在虹口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申报年度向前推三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上海市和虹口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产业和新兴信息产业等领域的产业化创新项目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性、行业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和示范带动性,并具有明确的达纲验收量化标准。
(三)项目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不得超过50%,拟建项目应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并于申报当年启动建设。
第三条(责任部门)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区商务委每年在“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虹口区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商务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区商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和真实性审查,满足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组进行联合评审。
(四)由区商务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联合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家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取,专家人数为奇数。评审以汇报答辩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五) 区商务委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汇总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报区商务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由区商务委正式发文,并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五条(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虹口区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根据项目(平台)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对被评为国际领先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30%比例进行资助;对被评为国内领先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20%比例进行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项目协议)
项目承担单位与区商务委签订项目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达纲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支付方式及用途等事项,该协议作为项目验收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
第七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立项后首期拨付5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剩余50%。
第八条(过程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区商务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区商务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商务委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区商务委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相关内容。项目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变动超过半年;
(五)总投资额变化超过10%;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评估申请表;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产品或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等);
3、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申请/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A类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6、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区商务委将统一布置与安排验收工作,验收评估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为依据,对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等方面进行评估。原则上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验收专家组由3-5名技术、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取。必要时采取现场评审验收。
(四)验收由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中止”和“撤销”三类:
“通过”是指项目按时完成主要建设内容,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拨付尾款;
“中止”是指项目已完成70%(含)以上的建设内容,但因故无法完成剩余建设内容,中止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余款将不再拨付;
“撤销”是指项目建设内容无法达到70%,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重大变更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撤销项目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已经收到的首笔专项资金。
区商务委汇总专家组验收意见,并报区商务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据政策规定和验收结果,拨付相应的尾款。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纳入全市信用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虹口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虹口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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