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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0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684

根据“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要求,为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贸易型总部,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上年度审计报告;

2.分支机构名单;

3.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市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贸易型总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复审后,对审核通过的,统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授牌。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为贸易型总部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来源:上海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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