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力打响上海绿色化工“制造品牌”,对标世界一流,引导和鼓励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强化安全风险控制和应急保障措施,提升本质环保和安全度,促进化工区产业高效化、资源循环化、生产清洁化、安全可控化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并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化工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上应设在化工区,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信用良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来源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项目。
(二)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
(三)企业实施国家、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化工区内循环经济产品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
(四)企业优化环保治理设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或达到《上海化学工业区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版)》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防范、促进职业健康的提标改造项目。
(六)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标管理,委托国际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分析工作,主动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符合“支持范围”(一)、(三)、(四)和(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支持范围”(一)、(三)、(四)和(五)、并纳入化工区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的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项目投资额小于等于50万元的,按50%给予资助;项目投资额大于50万元的,按最高不超过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列入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每类产品不高于3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评价的,按不超过委托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万元据实进行资助。
(三)评定为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由三级提升至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非化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委托国际权威机构开展HAZOP分析、全厂安全评价或风险评估的,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安全管理成效显著的,按不超过委托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万元据实进行资助。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支持范围”(一)、(三)、(四)和(五)的项目,应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稳定运行,项目示范作用明显,资源利用、环境或安全效益显著,并具有相关的成果和绩效报告。
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投资额应在30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本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办结竣工验收。非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投资额应在30万元以上。
(二)在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或存在违法违规被处罚的企业,取消其安全类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八条(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管委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管委会对上报项目开展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管委会将会商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将在管委会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管委会纳入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资金拨付)
管委会根据审定结果一次性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还将由管委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发展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附则)
(一)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和化工区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二)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化学工业区节能减排等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化管〔2013〕12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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