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行“上海品牌”认证工作,鼓励和促进先进标准的实施,促进质量提升,建设高端品牌,助推“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
本市开展的“上海品牌”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 “上海品牌”认证是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运用认证方法对上海的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及标准等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开展的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上海品牌”认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优质高端和国际互认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质量行政部门依职责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围绕“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开展“上海品牌”认证总体策划,制定基础规则、综合协调等工作,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工作。
市、区质量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上海品牌”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 上海市认证协会负责“上海品牌”认证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
符合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章程规定的认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认证联盟。认证联盟设在上海市认证协会。
鼓励高信誉认证机构加入认证联盟。
第七条【社会支持】 支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上海品牌”认证宣传、培训、研究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上海品牌”认证标准
第八条【标准体系】 “上海品牌”认证标准体系由“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上海品牌”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通用要求】 “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规定“上海品牌”评价认证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组织实施等内容,由地方标准予以规定。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制定】 企业、认证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提出“上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制定需求,由相关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制定、发布标准。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 “上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 “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水平,且应当通过以地方标准《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为依据的评价。
“上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质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鼓励参与标准制定】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在“上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制定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上海品牌”认证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 从事“上海品牌”认证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的要求和与认证联盟的约定开展“上海品牌”认证。
第十四条【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自愿申请认证】 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上海品牌”认证。
第十六条【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对照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对认证申请人是否符合品牌引领、自主创新、品质卓越、管理精细、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的认证申请人,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其申请开展相应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
第十七条【获得认证】 对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认证证书】 “上海品牌”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或者获得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标志管理】 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可以使用“上品”标志。
“上品”标志的制定、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上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互认】 鼓励认证联盟和联盟内认证机构推动“上海品牌”认证国际互认。
第二十一条【依法获得报酬】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上海品牌”产品和服务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改正、暂停或者撤销。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且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认证联盟的管理】 认证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获证组织的监督】 市、区质量行政部门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依法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应的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
第二十五条【对认证联盟和认证机构的监督】 市、区质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联盟和认证机构开展的“上海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认证联盟、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对“上海品牌”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质量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区质量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品牌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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