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快“上海机器人产业园”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明确和规范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流程,推动“上海机器人产业园”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发展,形成高端企业集聚、产业链完善、配套服务齐全、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企业;
(二)企业应拥有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其属于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占其年度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当年度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
第三条 (具体应用)
通过认定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可申报享受《宝山区关于加快“上海机器人产业园”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由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认定工作,并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统计局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山区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真实、有效的近三年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领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申报。由企业向所在镇(园区)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镇(园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委复核。
(三)会审。由区经委牵头组建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统计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变更。经认定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委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认定小组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专项政策。
(二)撤销。经认定的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企业,经查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行为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认定,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八条 (其他)
(一)具体的认定程序和申报要求以区经委当年度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二)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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