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经区委、区政府认定,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活动质量、规模大小、社会影响、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的资金额度。属于由财政全额保障的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 资金用于支持具有国际性、国内广泛影响性、符合宝山文化重点发展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品牌活动(赛事)、原创演艺活动和产业活动。原则上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不给予支持。
第四条 重大品牌活动(赛事),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展示及赛事项目,及文化节庆类、艺术普及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等文创活动。
第五条 重大原创演艺活动,主要指具备原创性且首演(展)地在宝山区内的演艺活动。
第六条 重大产业活动,主要指国家级、市级产业高峰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或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活动。
第七条 凡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的、且具备申报文化创意项目资助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报本资金。
第八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活动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联署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三、项目申报与资助
第九条 重大品牌活动(赛事)
(一)申报资助的活动项目,应在申报时已执行完成,或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并已开始实施。
(二)由本区与外区(市)联合举办的项目,本区主办单位须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且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三)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上年度资助项目总结(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 、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图片等材料。
(四)对活动项目的资助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5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影响力特别重大、带动效应特别明显的,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可适当提高引导资金扶持额度。
第十条 重大原创演艺活动
(一)申报的活动项目,应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或已开始实施,或已完成。所有申报资助的演艺活动必须具有原创性,且首演(展)地须在宝山区内。
(二)按实际发生的活动策划费、宣传推广费、场地租用费、设备租用费等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宝山首演的,具有特别重大国际影响力、原创性的演艺活动,经审计,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大产业活动项目
(一)申报的活动项目,应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或已开始实施,或已完成。所有申报资助的活动项目应是在规定时间内能实施完成。
(二)按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
1、国家级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市级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重点文创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具有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如评审通过的项目资助超过本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的总额,则根据评审分数高低排列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项目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重大品牌活动(赛事)
(一)规范性。活动项目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传递正能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特色。
(二)创新性。活动内容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影响性。具有国际性、国内广泛影响性,社会效益好,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市民满意度高;活动广泛宣传,舆论影响力强,在主流权威媒体及其新媒体载体上宣传,稿件数达10件以上。
(四)示范性。对区域文化建设具有重大示范引领作用,健康向上,能起到教育、宣传、引导作用。
第十五条 重大原创演艺活动
(一)原创性。演艺活动内容需在原创性上有所突破、形式上有所创新,且首演(展)地须在宝山区内。
(二)策划性。完善活动现场调度机制,处理活动细节,渲染创意气氛,用心策划与实施活动中每一个环节。
(三)观赏性。通过举办演艺活动,能充分调动市民观演(展)积极性。
第十六条 重大产业活动
(一)影响力。活动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标杆性企业参与活动,行业领袖级人物出席活动。
(二)实效性。活动方案详实可执行,为行业搭建资源平台,促进行业交流,并能对行业发展起到实效作用;能够形成行业报告。
(三)落地性。通过活动举办,能够吸引相关文创企业、文创项目在本区落地。
(四)前沿性。应有产业前沿企业参与,前沿模式交流,前沿人物发声,能够为我区树立在此产业领域中的良好形象。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资金扶持的机构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接受资金扶持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十九条 接受资金扶持的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本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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