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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1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71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宝山区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促进本区旅游产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进一步凸显旅游业在现代文创中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通知》(旅办发〔2014〕11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每年在“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文创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资金(由原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划转),用于支持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扶持品牌项目,提升旅游产业能级。对符合本《管理细则》相关条款获得文创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由区级资金全额支持。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民宿、从事宝山特色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 支持项目

1、支持旅游节庆活动项目

对在宝山举办国家、市或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扣除财政拨款),其用于活动的临时设施、宣传推广等投入成本总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投入成本总额超过6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2、支持品牌旅行社发展

对引进的上海5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引进的上年度企业经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5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如同时符合以上条件,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对注册地、经营地、税务纳征关系均在宝山区,年度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旅行社,按照增长金额的1%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街镇、园区旅游项目

对各街镇、园区给予资金支持的旅游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除外),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

1、支持景区提升服务水平

对未使用政府财政创建经费的旅游景区(点),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的支持。对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点)通过复核的(经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后予以通过的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2、支持旅游饭店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旅游饭店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3、支持旅行社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上海市《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DB31/T477-2010)地方标准,旅行社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上海市4A、5A级旅行社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4、支持旅游相关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旅游餐馆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按照《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旅游购物场所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厕所评定为国家1A、2A、3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国家1A、2A、3A级旅游厕所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符合《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规范服务》标准的娱乐场所,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5、支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

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92-2007)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符合《宝山区乡村民宿规范要求》且完成证照办理的经营主体,房间总数量不超过15个标准间(或单间)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房间总数量超过15个(含)标准间(或单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要求》(DB31/T299-2018)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企业创建

对本地区的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按照《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7、鼓励开发上海旅游名牌产品

对积极开发宝山特色旅游产品,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我区旅游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打造自身企业品牌,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含旅行服务、景区服务、旅馆服务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8、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对严格按照标准制定的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旅游相关的各类标准的旅游企业,给予5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三)支持旅游宣传推介

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旅游专业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50%的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和布展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区内的国家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开展“旅游进园区、进社区、进村居”宣传推广的,按照活动投入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宝山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宣传营销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按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旅游商品开发

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在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在区文化和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宝山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研发项目,按照设计、打样、开模等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旅游服务项目

支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宝山旅游专线巴士运营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组织团队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并在宝山区内A级景区和餐饮场所消费的旅行社给予扶持,给予每个团队(30人以上)1000元的旅游大巴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新的财务报表;

5、企业近两年在工商、财务、税务、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6、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7、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监督管理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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