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崇明县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并落户在崇明的实体型工业企业开发机构。
第三条 县经委是本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和复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企业申报年份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依法经营、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技术实力。
(二)企业应拥有具有较强创新开发能力的科技队伍,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不低于1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三)企业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并逐年有所增长,企业技术中心所需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装备、场地等设施。
(四)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每年新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不少于1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新产品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产品产销率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对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和海洋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具备相同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复审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县经委提交《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县经委、县财政局、县科委和县质量技监局共同组成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县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成员由上述部门派员组成。
(二)认定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本县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
(三)认定工作组对专家评审组推荐的企业,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
(四)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经县经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再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认定的县级企业技术中心,颁发《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该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在取得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次年,与每年度的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一并进行。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县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复审一次,复审要求与认定要求相同。经复审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经委负责解释。
来源:崇明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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