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根据区委办《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奉委办〔2016〕16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含研发机构)均在奉贤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第三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办理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常态化,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在奉贤区依法注册,纳税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2、根据《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认定为我区A类、B类企业的。
3、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4、申报企业技术水平高、知识产权清晰、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企业应同时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产业基础、市场前景、成长性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5、项目重点支持领域:(1)企业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2)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且成效显著。
6、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7、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8、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9、项目启动时间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通知》发布申报年度的前一年1月1日之后的在建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且企业与合作单位的项目第一期经费已发生。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一式二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请表
2、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产学研合作项目已开展费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
7、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 立项审批和配套扶持
第七条 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及其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进行相关指标评价、现场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和评估,拟定公示名单。
第九条 经立项为奉贤区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1、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立项,颁发证书,并给予12万元的财政拨款支持。支持方式为分批拨付,认定当年度先行拨付10万元,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万元;若验收不达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2、凡获得市级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区财政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及验收审查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申报资格,并在叁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上海奉贤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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