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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基本做法和典型经验的通知》(商办贸函〔2018〕33号),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对上海市外贸自主品牌建设的引领作用,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上海进出口商会经研究决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条件

(一)申报内容本次评选针对在国际、国内拥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品牌,和在国际国内价值链、产业链、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品牌两个方面,通过各项相关指标予以认定。申报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认定后,授予“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称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上海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3.企业近三年在境内外均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其中,申报产品品牌的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所有人为在上海依法注册企业,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2.2023年或2024年一般贸易年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

申报企业品牌的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2023年或2024年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

二、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报综述报告(包括企业发展、品牌建设及自评等内容)。

2.2023-2024年度 “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

5.企业承诺书。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如已出)及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其他补充材料

1.申报产品品牌需提供:

(1)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证明。

(2)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所注册国商标注册局所发的受理书。

2.申报企业品牌需提供:

(1)近3年内经境外商标持有人许可经备案的授权证明。

(2)近3年内经境外商标持有人许可经备案的合同,及经境外商标持有人许可的供应商授权证明。

(三)可选择提供材料

申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提供以下材料,作为专家工作小组指标评审依据:

1.企业获得的专利证书。

2.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3.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5.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和EGS管理体系认证等,以及行业认证、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

6.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的证明材料(只认可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7.企业近三年在境外的广告宣传的合同协议及视频截图、宣传图片、网站地址等证明材料。

8.获得省(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9.信用评价证明资料。

10.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或缺陷产品处理制度文件。

11.如使用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所涉相关母子公司证明文件。12.如使用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

(1)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等)须加盖所在地工商部门公章;属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写明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三、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于2025年3月3日(周一)前按申报材料的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上海进出口商会,同时,将填写好的申报表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编列目录、页码,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二)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材料及证明须在有效期内,且必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备查,如有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四、审核认定程序

1.商会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按评审指标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推荐名单。

2.商会委托专家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经公示认定通过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2023-2024年)”称号。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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