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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实施细则(2017)

发布时间:2017-04-0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7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能力,培育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全区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我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奉委办[2016]16号)以及《奉贤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奉经[2014]12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第三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根据《奉贤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支持重点鼓励开展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五条  申报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认定为我区A类、B类企业的。

2、经营状况良好、纳税较好,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实力和人才队伍。
3、符合国家、上海市及奉贤区产业导向。
4、具有一定基础的正在进行研发过程中的项目。

5、技术含量高,通过引技、引智、协同攻关,攻克产业链关键技术难题,掌握核心知识产权,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优先支持对所在行业、领域有重大推动和突破效应的新技术和新产品;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开展技术攻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
  1、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说明书);
  3、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查新及咨询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复印件(或者新版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及无涉税不良记录的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其他科技立项、获奖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书等)。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书面推荐函,然后报送区经委技术进步科。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区经委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综合评估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立项、发文。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十条  本项目支持资金采取定额无偿资助方式。

1、对列入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给予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分批次拨付,认定当年度先行拨付12万元,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万元;若验收不达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2、凡获得市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区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等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经委发布验收通知,统一组织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拨付项目剩余资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作结题处理,叁年内不得申报相关技术创新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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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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