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经〔2014〕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奉委(2012)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奉府(2011)9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保证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贤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奉贤区经济委员会部门预算。以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本区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区经委负责具体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奉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四新”经济等优先发展的科技企业。主要支持以下专项: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认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上海市和奉贤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提升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三)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关键技术攻关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重要创新成果在本区实施产业化,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研发能力和专业配套能力,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培育发展。
(四)专利新产品认定。鼓励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应用和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五)名牌名商标奖励。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本土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六)标准化工作专项。鼓励和引导企业有效开展标准化工作,积极承担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鼓励建设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支持标准与拨付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创建补贴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3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70%。
(二)对于列入区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获得市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给予5-1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于列入区级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对于获得市级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给予5-10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对于列入区级专利新产品认定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研发补贴。对于获得市级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5-1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五)对于新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其中:列入当年区财富百强的品牌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当年区亩均的不予奖励)。对于新获得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20-50万元奖励(其中:列入当年区财富百强的品牌企业奖励50万元、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当年区亩均的不予奖励)。取消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续(复)评的奖励。
(六)对于承担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依据《奉贤区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资助奖励办法》,由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受理、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额均视项目单位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而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属地征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业企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五)申报创新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在两年内,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方向,负责组织和发布年度各类创新资助项目申报要求,并在区经委官方网站和其他服务平台公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委提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区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及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五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前款第五条中第(一)、第(二)及第(三)项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经委组织项目验收。如不能按约定计划完成项目,区经委可视具体情况缓拨、减拨或停拨下批应拨的款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查。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区经委和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的无偿资助项目。专业申报,重点公关,100%立项。ing:0pt�Z�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