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管理部门)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虹口区商务委)负责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予申请。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一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前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申请前2年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60%,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不低于40%,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满两年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二)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三)“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的信用查询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1份。
第六条(申报时间)
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评审)
(一)企业于当年申报截止前向虹口区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虹口区商务委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确定参评企业;
(三)虹口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四)虹口区商务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虹口区商务委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铭牌)。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对已认定的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虹口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第九条(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前两个年度工作总结(含技术中心发展情况、研发绩效情况、市场应用情况);
(二)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自评表;
(三)“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1份。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
(二)虹口区商务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按照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形成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并公布。
第四章 撤销
第十一条(撤销)
经认定的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参加评价;
(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在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在企业有其它违法事项。
第十二条(撤销的公布)
虹口区商务委对确定撤销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进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责任义务)
(一)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2.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3.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4.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二)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虹口区商务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备,按照规定将相关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四)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将有关情况报虹口区商务委;虹口区商务委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虹口区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和研发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相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解释)
本办法由虹口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虹口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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