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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74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积极融入和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战略,加快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和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加快对冲基金产业集聚,完善园区产业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且经区金融局认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对冲基金公司、功能性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主体。本意见所称对冲基金涵盖所有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基金,国内除通过信托发行的私募基金外,通过基金专户管理、券商集合理财和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均可称为对冲基金,即采用广义的对冲基金概念,包含现有的对冲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投资模式。

三、扶持办法

(一)企业扶持

1.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和园区发展建设。

2.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3.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4.对新建或改建的重大产业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鼓励园区内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对区金融局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人才扶持。

1.对在新引进的重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

鼓励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提供服务。

2.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居住用房的,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以上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级管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专业骨干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三)配套服务扶持。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上述所称功能性机构,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与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四、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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