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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2024年度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30

2024年度黄浦区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在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黄府规〔2023〕2号)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要求基础上,2024年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的项目:

(一)在金融科技、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黄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推动市场化运用的项目;

(二)支持服务“中央科创区”建设,开展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转化融合的项目;支持服务促进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在进口贸易创新发展方面开展业态和服务模式探索的项目;支持外滩滨江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促进黄浦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研究,服务业园区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的资助;

(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二、区级分级管理

区级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为在建项目,且起始时间不早于2023年11月1日。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包括每季度提交监管报告、中期评估和验收评审等。

项目建设投资在10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须为在建项目,且起始时间不早于2023年11月1日。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包括每半年报告项目进展,开展中期审计指导,开展验收评审等。

项目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须为已建成项目且项目起始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

经评审认定给予相应扶持资金。区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资料要求(资料表格下载详见文末附件)

(一)项目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

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未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

1、项目申请表(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6、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80%以上;

7、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8、产业链协同联动情况;

9、其他证明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2)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3)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5)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6)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二)项目投资规模100-300万元在建项目

1、项目申请表(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项目单位当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6、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80%以上;

7、其他证明材料:

(1)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2)产业链协同联动情况;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5)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7)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8)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三)项目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含)建成项目

1、项目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实施报告);

2、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项目成果证明:产品演示、成果应用相关合同等;

6、项目效益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和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等);

7、项目建设投资情况;

8、项目单位当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企业投融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在黄浦区依法设立、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请项目单位按申请类别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将全套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完成项目材料递交。邮件标题命名格式为“企业名称+2024年区级引导资金”,并在邮件正文中附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本批次申报资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经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入库项目的建设单位依管理部门通知提交纸质资料。

3、支持在建服务业项目和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含)的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4、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来源:上海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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