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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2024年度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9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52

为增强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4〕104 号),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编制本年度申请指南。

一、资助对象

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员工。

二、资助项目

(一)国际专利奖、国家和市级奖项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1)对获得国际专利奖的,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金奖一次性资助50 万元,银奖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优秀奖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3)对获得中国商标奖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4)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

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后获批上述奖项或称号。

3.申报材料

奖项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国际专利奖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办理流程

本项目中的“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奖”奖项为“免申即享”,采用“一键确认,免于填报”方式。各奖项结果公开后,相关单位可依据“临港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知进行网上确认。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1)对通过 PCT 专利申请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官方费用的 50%且每项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享受优先权的授权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

(2)对通过其他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审查通道申请获得国外授权的知识产权,给予官方费用的 50%且每项最高不超过 2万元的资助。

(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有关要求,对于专利授权的财政资助应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本条对于 PCT 资助期限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且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临港新片区。(2)国外发明专利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以后授权的专利。

3.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产生的官方费用、年费的相应发票凭证和合同;获得市级资助审批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承担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任务,或建立以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的专利池并投入运营,且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实际支出50%,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2.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验收通过;

(2)申报单位须在两年建设期内完成《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实施方案》制定目标。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 50%;建设期满验收通过的拨付资助总额的剩余 50%。

3.申报材料

立项及结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实施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自主实施后,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 500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可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2.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验收通过;

(2)企业拥有实施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对应的专利产品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该发明专利为备案产品的“核心专利”;

(3)该发明专利需属于国家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的有效发明专利;

(4)专利产品有 500 万元以上的销售收入增长。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最近年度年费收据;专项审计报告或 2022、2023 年度审计报告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专利产品备案及核心专利材料证明。

(五)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 2023 年以来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机构,设有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且实现专利交易许可的,可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金额的 2%给予资助。

2.申报要求

(1)专利交易与许可的双方为非关联方。该发明专利需符合国家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相关标准;

(2)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3.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设立及运营情况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运营成果文件;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或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首次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50%予以资助;非首次贷款,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40%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2.申报要求

(1)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申报单位通过自有的专利或商标质押获得商业银行融资并已还清本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3)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

(4)还本付息时间须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

3.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以及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评估费用等文件复印件;委托银行代理申报的须出具盖有企业公章的委托书;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七)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且向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资助,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要求

知识产权保费支付时间须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

3.申报材料

投保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费用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八)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参照市级扶持资金规模予以一次性 1:1 配套资助。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是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或者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3.申报材料

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及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立项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已有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九)知识产权评议和专利导航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的知识产权评议及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 50%的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 40 万元。

2.申报要求

具备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项目、专利导航实施条件,具有配套经费投入。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实施相关内容参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和规范等文件要求填写,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相关内容参考《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填写。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助总额。

3.申报材料

《临港新片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申报书》或《临港新片区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十)海外维权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成功的单位,经评定给予实际支出的 50%,同一单位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

3.申报材料

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等签订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成果证明;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国内维权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并应对成功的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去除临港新片区维权互助基金资助和保险赔付的剩余部分给予资助,最高给予不超过实际成本的 50%,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并获得胜诉。

3.申报材料

生效判决复印件;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相关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在临港新片区内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并成功结案数满 20 件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

2.申报要求

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住所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以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日期为准)。

3.申报材料

正式调解书,以及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等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临港新片区商业秘密区级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于 2023 年以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临港新片区地址。

3.申报材料

独立知识产权部门设立证明材料;企业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材料及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情况材料,其中知识产权投入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工作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和研发费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合同、费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3年以来主动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的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经评定,根据运行绩效,按照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资助。对提供两项及以上专业服务的单位,按照最高金额 20 万元给予资助;提供全部服务的,按照最高金额 50 万元给予资助。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且须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开展信息服务、情报分析、知识产权公益类培训不少于 8 次;覆盖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不少于 300 人次;

(3)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维权援助支持,指导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服务企业不少于 10 家;形成国内外维权成功案例;

(4)已为临港新片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 10 家以上;并与小微企业签订 2 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 1 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5)为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运用类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对象不少于 10 家;形成知识产权运用成功案例。

3.申报材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事项清单及证明材料;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重点服务机构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1)对 2023 年以来在临港新片区落户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经初步评定,协调按临港新片区关于国际组织发展有关政策渠道给予 50 万至 200 万元资助;

(2)对 2023 年以来新设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实训基地,获得国家级、市级相关资质认定,并面向临港新片区企业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的,经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3)对 2023 年以来申报单位引进、聘用员工在支持期间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申报单位引进、聘用员工在支持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给予 5 万元资助。

2.申报要求

(1)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 5 年以上(含 5 年);

(2)申报单位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代理师、律师,其中国外机构不少于 50 名(含 50 名)、国内机构不少于 30 名(含 30 名);

(3)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 10 项以上(含 10 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 20 件以上(含 20 件);或已为至少 2 家(含 2家)世界 500 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 6 个月;国外机构应与其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5)在临港新片区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 5名(含 5 名)。

3.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国内外机构及在临港新片区内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实训基地设立文件;开展知识产权活动或服务相关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高级知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资质员工的半年以上社保证明;聘任证明;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创新成果和典型案例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1)对临港新片区各类经营主体及个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国际交流等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并形成典型创新成果和案例的,经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资助;

(2)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资助金额为发行规模的 5%,资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将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将通过综合评定给予资助;

(3)对申报单位牵头构建标准必要专利池并开展市场化运营达到 5000 万元规模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2.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须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且符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重点产业规划导向。

3.申报材料

证明项目创新性及典型意义的项目成果文件;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证券化产品专项计划书、获准公开发行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三、申报时间和途径 

(一)申报时间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8 日截止。申报人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通过初审的申报人请于接到通知起 5 日内,将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发到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 lgscjg2021@163.com 进行实质审核。待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纸质原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环湖北二路 100 号 B3 幢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26号窗口)实审。

电子材料应与纸质原件保持一致,且每份需加盖公章。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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