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网络微短剧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24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2024年度上海市网络微短剧发展专项经费坚持“微”而不弱、“短”而不浅、“剧”有品质的要求,支持推动上海网络微短剧打造精品力作,构建良好生态,实现健康有序的高质量发展产业环境,更好赋能上海城市消费增长和人民美好生活,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成果资助。
1.支持优秀网络微短剧。重点支持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带动力的的精品项目,尤其是契合“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推动“微短剧+文旅”实践创新的优秀剧目。
2.支持网络微短剧特色活动。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特色活动。
3.支持技术赋能网络微短剧项目。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人工智能等赋能微短剧内容创制的项目。
4.支持网络微短剧出海。重点对境外播映和宣传效果突出的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予以支持。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 支持方式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事后支持、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投入资金总量来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一次性拨付。对于项目列支的以下情形不予支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职工福利支出、正常办公行政后勤支出,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支持额度
1.网络微短剧精品内容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奖项、有特别影响力贡献的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费扶持。
2.网络微短剧特色活动
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扶持。
3.网络微短剧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扶持。
4.网络微短剧出海项目
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的译制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2.网络微短剧精品内容项目、网络微短剧高新技术应用项目须在上海市备案,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间在网络平台完成播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网络微短剧特色活动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间于上海市实施。
4.网络微短剧出海项目须在上海市备案,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间在境外平台完成播出,具有良好的播映和宣传效果。
5.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已经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经费扶持的。
(3)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 申报材料
1. 《上海市网络微短剧发展专项经费申报表》(见附件)
2.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申报网络微短剧精品内容、网络微短剧出海项目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全片存储网盘链接及播放量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与申报项目名称、内容等信息一致,能够显示总点击量的播出页面清晰截图或播出平台后台、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播放量统计数据。
4. 项目获得国家重要奖项、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受到主流媒体好评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申报单位需提交包含项目总投资额、总支出额或总译制费用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信用中国查询报告。
6. 申报单位认为其他有价值的证明材料,可附加说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予配合提供。
7. 所有申报材料需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网络微短剧发展专项经费申报表》(见附件),汇总申报材料,如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材料用A4纸打印,逐份在首页盖申报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为手写签名。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电子材料。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的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以压缩包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压缩包以“2024+企业名称+申报项目”命名,其中扫描件要求图文清晰可辨。电子材料受理时间为本指南发布日至2024年10月16日,逾期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与地址: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徐汇区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
书面材料须现场递交,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五、申报咨询
咨询时间:本指南发布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六、声明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2. 本《申报指南》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文旅部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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