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嘉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意见》(嘉府办发〔2010〕18号)、《嘉定区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嘉府发〔20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旨在扶持我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和促进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区级项目扶持资金与国家、市级项目匹配资金两种类型,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区科委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面向在本区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企业在嘉定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请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请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分别以区级项目扶持资金和国家、市级项目匹配资金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活动。
(一)区级项目扶持资金
1、重点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方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2、企业与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区级扶持资金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企业与非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区级扶持资金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二)国家、市级项目匹配资金
凡获得国家、市级产学研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原则上按资助资金的30—100%比例由区级财政给予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级、市级、区级产学研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以请示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街镇)。
第九条 各街镇按项目申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经街镇盖章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科委。
第六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条 区科委根据企业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类别,分别进行。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市经信委、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的资助文件为准。
(二)凡申请区级项目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当年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由区科委组织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考察项目申报单位是否有能力和真正有意向开展并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所有产学研合作将在“嘉定科技博览网”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区科委发文明确当年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名单;同时,复函告知有关街镇项目评审结果。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申报专项资金获得批准的项目,区财政按照最终评审公示结果统一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资金拨付实行一次性拨款。
第十四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所在街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项目单位自项目资金拨付次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就项目进展情况向科委提交小结。
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的决定,并取消该企业继续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1、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的。
2、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3、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的。
4、企业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8日发布的《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嘉科[2010]1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嘉定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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