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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消费中心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69

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预 〔2022〕9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消费中心发展实施细则》(沪浦商委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消费中心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手车类别申报指南另行通知):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鼓励商业创新发展。支持商街、商场、商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新消费模式等商业创新,且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备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的项目。

(二)鼓励商业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围绕消费升级对商场、商圈、特色商业街进行环境提升、设施改造等硬件改造升级,且绩效领先的项目。

(三)支持开设首店。支持国际品牌企业、国内自主品牌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在浦东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上海首店。

(四)支持新品发布活动。支持在浦东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

(五)鼓励自主品牌走出去。支持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自主品牌企业,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并在境外实体经营。

(六)鼓励举办品牌主题活动。鼓励在浦东开展具有影响力的主题促消费重点活动,且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形成商旅文活动品牌。

二、本次受理对象及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1、申报商业创新发展和商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应于自2022年1月1日后启动,并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

2、申报主体设立的首店应于2022年7月1日以后成立,且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已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并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3、新品发布活动应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在浦东新区举办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

4、自主品牌走出去类项目经营主体应于2022年1月1日以后走出去,且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产生境外品牌营销费用。

5、品牌主题活动类项目的经营主体应于2021年7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每年连续举办同一主题、获得国内主流媒体宣传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最近一次品牌主题活动资助。

6、项目申报主体近三年没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7、一个申报主体同一类支持领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 申报主体需准备的材料

1、商业创新发展类和商业升级改造类项目

1)附件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为项目规定实施时间发生的直接费用投入,不含项目土建费用,不含项目主体内部人员、场地等资源投入和其他间接费用);

4)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以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如项目在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涉及购置设备,需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收入利润、客流量、客单量、满意度测评、市场占有率测评、就业带动、社会贡献、获奖证书等。

2、首店类项目

1)附件2《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首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首店运营的首张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品牌持有证明或品牌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首店使用房地产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品发布活动

1)附件3《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品牌持有证明或品牌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如项目涉及场地租赁、设施设备等,需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为项目规定实施时间发生的直接费用投入,不含项目主体内部人员、场地等资源投入和其他间接费用);

6)活动方案及相关媒体报道。

7)社会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收入利润、客流量、客单量、满意度测评、市场占有率测评、就业带动、社会贡献、获奖证书等

4、自主品牌走出去类项目

1)附件4《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品牌持有证明、境外品牌及公司注册证明;境外门店产权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境外营销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应为项目规定实施时间发生的直接费用投入,不含项目主体内部人员、场地等资源投入和其他间接费用);

5)项目实施情况说明(目标、过程、绩效)。

5、品牌主题活动

1)附件5《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连续三年的品牌活动方案、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最近一次品牌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应为项目规定实施时间发生的直接费用投入,不含项目主体内部人员、场地等资源投入和其他间接费用);

5)相关媒体报道。

6)社会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收入利润、客流量、客单量、满意度测评、市场占有率测评、就业带动、社会贡献、获奖证书等

(二)申报要求

1、认真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相关数据及依据应当真实、科学、合理,不得弄虚作假。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区级同类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别项目进行主动申明和告知承诺,未申明者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本指南要求自2024年8月1日0:00点至8月15日24:00点前进行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处理。

线上申报入口,访问后选择“政府有”模块中“自贸专项资金”模块进行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照税收户管所在片区管理局申报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至该片区管理局,由片区管理局对申报资格完成初审盖章后报至区商务委。区商务委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五、专项资金中所指品牌和首店相关说明

(一)国际品牌和自主品牌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品牌需近三年内曾入选以下榜单之一或该品牌集团下的新品牌: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世界奢侈品协会和中国贸促会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福布斯发布的《奢侈品牌排行榜》;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等。

2、国际品牌须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至少3个城市开设门店。国内自主品牌至少须在3个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开设门店或上一年度线上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在浦东至少设立1家线下实体门店的品牌。

(二)首店应满足:

1、亚洲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亚洲设立的第1家该类型线下实体门店,且该品牌须在亚洲以外开设线下实体门店。

2、中国(内地)首店: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该类型线下实体门店,且该品牌须在中国(内地)以外开设线下实体门店;国内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1家该类型线下实体门店,且该品牌在上海设立首店后,须在上海以外的城市开设有线下实体门店。

3、上海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上海设立的第1家该类型实体门店。

附件:《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含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来源:上海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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