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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23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上海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3〕12号)和《支持浦东新区等五个重点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4〕1号)精神,根据《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向

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上海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扩大规模、提升能级、集聚发展,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增强对产业链整合能力,健全平台金融服务支撑机制,加快国际化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发展方向:

(一)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

1.支持平台自身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向上海市重点园区和重点楼宇集聚。

2.支持平台应用区块链、大模型等技术,建立以平台为中心的联盟链,与城市区块链基础设施对接,支持平台研发并应用垂类大模型。

3.支持平台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以需求为核心,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中小企业制造产能等。

4.支持平台与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发展符合平台及其相关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5.支持平台拓展国际业务,提供全球供应链服务,打造安全可靠的国际服务网络,促进国内国际市场的供需对接、标准对接。

(二)支持提供促进平台发展相关公共服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相关机构提供促进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的相关公共服务,包括编制上海市重点领域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指引等。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商贸类平台奖励标准

1.属于批发业(F51)的现有商贸类平台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增速,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增速高于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增速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家平台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全市商品销售总额增速以市统计局发布的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

2.对2023年新设的商贸类平台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服务类平台奖励标准

1.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商务服务业(L72)、专业技术服务业(M7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的现有服务类平台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增速高于15%且低于3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增速高于30%且低于5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增速高于50%,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2023年新设的服务类平台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以上两项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公共服务采购金额

编制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平台等重点领域平台发展指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金额支付。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三、资金支持对象

(一)申报方向

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

(二)申报主体与条件

1.在上海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2.建有并运营企业之间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为商品生产、流通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平台已取得ICP备案,能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3.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商务服务业(L72)、专业技术服务业(M7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

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书,需加盖企业公章(详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设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达成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等,详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

(四)平台ICP备案证明;

(五)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

(六)2023年度纳税证明。

纸质材料请用 A4 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各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2024年7月5日前,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于2024年7月19日前,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委。

五、审核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评审。市商务委汇总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的企业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复审,围绕本申报指南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向第一条中明确的五个支持方向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二)信息公示。就入围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三)资金拨付。市商务委按照最终入围企业名单,对照支持标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市商务委将最终入围企业名单下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已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安排相关支持政策资金的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商各区财政部门后落实资金。

六、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已获国家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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