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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71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静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二)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上海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 号)》);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6件)。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请在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4、企业机构框图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框图;

5、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盖章);

6、统计局网页截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7、前三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证明件;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9、2023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带电子章);

1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12、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以上材料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方法

1、网上申报

登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5月31日-6月30日。

2、书面申报

企业网上成功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具有水印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连同附件材料胶装成册(一份),并在封面加盖公章、加盖骑缝章,于7月2日前报送至静安区科经委,材料送达地址:共和新路912号801室。

二、2024年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有效期内的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材料要求

1、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盖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统计局网页截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6、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7、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评价材料报送流程

1、网上申报登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5月31日-6月30日。

2、书面申报企业网上成功提交评价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带有水印的评价表、附表及其他相关评价附件材料,胶装成册(一份),并在封面加盖公章、加盖骑缝章,于7月2日前报送至静安区科经委,材料送达地址:共和新路912号801室。

来源:上海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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