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技术出口合同以及2023年实际出口额(不含设备出口额)。
(二)申报资金支持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
(三)不得重复申报“服务外包业务贴息支持”。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一)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
(二)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书(附表2)
(三)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3);
(四)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附表4);
(五)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七)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八)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九)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用A4纸,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2.法定代表人需在贴息申报说明、贴息申请书上签字。
3.企业、单位除提交书面材料,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内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4.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各提交1套。
5.相关表格中填写的“实际出口额”,应与在系统中录入的实际发生额(实际执行金额)保持一致。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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