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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2016)

发布时间:2017-03-2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622

一、鼓励研发机构发展

(一)鼓励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实际经营地在本区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按上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资助,最高5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材料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4)说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由区经委操作,受理时间为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其他同上。

(二)鼓励建设市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实际经营地在本区内);

(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市级重点实验室等。

2、扶持标准

按上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资助,最高3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4)说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由区经委操作,受理时间为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其他同上。

(三)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详见市级相关政策,由区经委具体操作。

(四)鼓励培育区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经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一次性资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申报。

二、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科技部立项的,按国家级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200万元;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科委立项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课题(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证书)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4月、7月、10月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3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三、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资助,资助金额为100-15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合同书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发文之日起下个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 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资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要求申报(详见附件2 )。

四、实施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3、项目单位应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在项目完成后可申请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支持民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或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二)扶持标准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三)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申报。

五、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一)鼓励构建产业创新联盟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

(2)经区科委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组织)。

2、扶持标准

经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联盟牵头单位年度使用资金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产业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要求申报。

(二)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3)项目单位应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在项目期内与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申请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扶持标准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申报。

(三)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详见《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六、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一)资助国内知识产权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所申请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权利维持有效;

(3)被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或授予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侵权等纠纷;

(4)申请人为该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

(5)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扶持标准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400元、800元和5000元;

(2)对获得登记的每项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次性资助800元;对获得授权的每项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资助3000元;

(3)权利人为单位的,每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权利人为个人的,国内各类专利授权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

3、申请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

(2)专利资助申请办理期限为1年,从授权公告日起算;

(3)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相关电话询问。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6次(每2月1次);

(3)审核时限: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60个工作日。

(二)资助国外及港澳台专利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中国作为受理局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或获得授权,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并获得授权;

(3)获得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4)申请主体为专利申请受理时登记的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授权时登记的第一专利权人,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2、扶持标准

(1)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受理后,每项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后每项再资助2万元;

(2)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后,每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

(3)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一次性资助5000元;

同一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申请或授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3)PCT申请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外发明专利、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4)国外专利审查机构、港澳台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文件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件,对于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4、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

(2)受理期限为1年,申请阶段从申请国受理公告日起算,授权阶段从专利证书颁发日起算;

(3)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相关电话询问。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6次(每2月1次);

(3)审核时限: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起60个工作日。

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详见《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或经营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2、科技成果在区内实施转化,为技术转让(项目)的转让方;

3、受让方为注册纳税在区内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转让,且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

2、每项按技术转让实际支付额给予3%、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申请高校、科研院所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受让方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技术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审核次数: 每年2次 ;

3、审核时限:每年5月和11月两次集中办理审核,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科技成果在区内实施转化,为技术转让(项目)的受让方;

3、受让方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

(二)扶持标准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转让,且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

2、每项按技术转让实际支付额给予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3、技术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审核次数: 每年2次;

3、审核时限:每年5月和11月两次集中办理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1、资助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企业、园区

(1)申请条件

①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园区);

②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企业、园区。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①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③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 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集中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1次;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2、资助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园区

(1)申请条件

①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园区);

②被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园区。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①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③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 获得上级财政资助后的下个月集中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1次;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

3、资助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

(1)申请条件

①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②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详见附件5)要求申报。

(二)资助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2)经区主管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

2、扶持标准

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项目总额的50%。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6)要求申报。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经市级主管部门登记、评估的科技专业服务机构;

3、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且获得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兑现。

4、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与获得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系。

(二)扶持标准

按获得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实际兑现金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服务机构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被服务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4、科技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的上海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及付费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支持功能型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一)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

2、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

3、为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核心条件支撑,具备前沿探索、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功能型平台;

4、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平台服务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服务额度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平台服务机构为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为本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服务额度给予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份,需加盖公章:

1、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2、被服务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4、服务金额的相关证明;

5、服务区内企业的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三、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

(一)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融资担保获得信贷融资

详见《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二)市科技履约保证保险担保费(保险费)和贷款上浮利率补贴

详见《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一)鼓励开展专利保险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开展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保险。

2、扶持标准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详见附件7)要求申报。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开展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扶持标准

(1)对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2)政策资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进行质押的专利必须进行专利保险,所有资助需在正常还本付息后进行。

3、申报材料

按《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详见附件8)要求申报。

十五、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其中:企业应为参加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奖励。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细则根据实施情况作适时、适当调整。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闵行科技网(http://www.mh.sh.cn)登录“闵行区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在线填报并打印《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9),按本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准备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附件需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章);需网上评审的项目,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和系统提示申报。申报单位按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提交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时,需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2、区科委在区证照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区证照中心地址:莘东路505号3楼52、53号,联系电话:33882531,邮编:201199;南部分中心地址:沧源路1160号剑川路951号科技大楼一楼,联系电话:64359936,邮编:200240)

3、建立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的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极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予科技计划的申报及立项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上海闵行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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