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临港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临港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或专家,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责任部门)临港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办公室,统一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专项办公室由管委会综合计划办公室、经济贸易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共同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办公室。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专项实施细则;
(二)确定扶持领域及各领域任务设置;
(三)编制年度扶持计划指南并推进计划执行;
(四)负责项目立项、签约、调整、撤销、终止等的审核批复,统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适用对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根据临港地区实际需要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六条(支持条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除符合临港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专项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原则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财政户管地在临港地区;
(二)项目在临港地区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三)临港管委会确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七条(扶持标准)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管委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计划编制) 每年5月前,专项办公室根据战略目标及年度重点,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报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启动项目申报征集。
第十条(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原则上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在年度计划指南中明确。专项办公室可根据临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按照专项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向所在开发主体或所在镇申报扶持需求。各开发主体和各镇组织受理和初审,并向专项办公室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各相关部门或临港地区重点企业可直接向专项办公室推荐并转报项目申请。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立项审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拟支持项目经专项办公室审核后,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形成建议方案报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策,决定是否予以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协议签订)项目立项批复后,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项目推进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应当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项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核拨)对已按程序批复的支持项目,由财政办公室按专项办公室请款报告,根据各专项管理细则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按进度比例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拨付进度)获批项目签订框架协议且综合考量投资进度等因素后,先行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 获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报请变更事项和理由,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项办公室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对项目予以变更、终止、撤销等。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监督) 专项办公室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费用列支)本办法规定的评估、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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